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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木谷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管局罚款50万?宣称被抽走上亿资金为哪般_百姓八卦

15、2019年6月26日至6月30日当事人提现转账记录,证明当事人将货款转给供应商情况。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台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经过听证认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中,当事人主要利用其网站对当事人公司商业信誉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当事人是从何时开始利用网站进行其虚假宣传行为,且办案人员无法客观判断多少消费者是因受其虚假宣传影响而选择购买商品。因此,本案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11、租赁合同五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一)为虚构公司实力与信誉,在网站上发表文章对当事人公司商业信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鼓动社会群众成为其泰木谷会员。表现在:

2020年4月24日

同时,当事人宣传加入泰木谷成为会员后即可通过看文章、分享文章、消费、分享(指消费后分享)、对接商户等均可获得相应贡献值,2019年国庆节后每天自动转换时间资产,15日后随时可交易提现。

2019年12月4日当事人与福州恒印源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福州恒印源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印刷宣传泰木谷公司规模的宣传单,规格为210*285,数量为5万份,合同金额为6600元。

当事人之受托人承认上述五条信息上是当事人公司工作人员结合日常工作,上传本公司的一些信息,其用意是为了扩大公司影响力与实力,以便招募更多会员达到销售更多商品的目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三,本案办案人员认为公司有鼓动社会群众作为泰木谷会员,招募群众成为会员,与事实不符。当事人作为平台,只是让更多的消费者成为会员,并知晓平台的存在,行政机关将正常的公司经营行为认定为虚假宣传不妥。

目前,当事人尚未关闭其网站,改正其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的受托人及财务总监自述公司至2019年11月30日以来经营额约195615749.85元,其中包括销售商品及广告收入,办案人员认为应予以采信。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台江支行(账户:待报解预算收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117210100100113751,预算科目名称(代码):10305012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开户行地址:福州市晋安区世欧王庄3号门18、19号。)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核实,泰木谷商城营业额为1.956亿元,并未突破2亿元。当事人公司员工只有153人,并未超过200人。APP注册用户没有三百三十万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技术部后台所提供的数据仅为1334266人,且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任何一家法律意义上的子公司。

5、在公告栏目,在第二页第五篇文章.关于泰木谷正式接受中国商界杂志社邀请参加”。发表时间:2019-08-14 16;24。该文章内容为:热烈庆祝泰木谷正式接受邀请参加中国商界杂志社举办的.信用中国年度盛典暨2019(第十五届)中国诚信与竞争力论坛”活动。此次活动中,泰木谷董事长林豪先生作为受邀嘉宾将于2019年7月27日晚前往北京人民大会堂(国家会议中心),同此次活动中受邀知名企业领导人及各界嘉宾进行深入探讨,研究新时代下企业的机遇与挑战。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受中国商界杂志社邀请函。

2020年1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台市场监管上罚告字[2020]000110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的要求。因受疫情影响,经当事人申请延期后,我局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8、当事人提供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税收统计情况,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我局集体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第二,当事人对自身公司的宣传并不会导致平台用户产生错误认识,也未造成平台用户损失。

12、当事人2019年10月工资表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14、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汇总账单(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证明当事人的经营额数据达不到其所宣传的经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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