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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这38名股东影响太恶劣,涉六大问题,已采取措施!名单首次公布,严监管继续

近年来,银保监会持续加大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和主要股东行为的监管力度,近日,银保监会首次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的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

7月4日,银保监会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的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这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持续开展股东股权乱象整治后,首次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成立以来,持续开展股东股权乱象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少数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入股不合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谋取不当利益,甚至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套取或挪用银行保险机构资金,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本次公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重点公开近年来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违法违规事实确凿、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股东,以发挥震慑作用,强化市场监督。

据了解,针对这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银保监会已采取限制股东权利、撤销投资入股许可、清退违规股权等监管措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公开方式,加大公开力度,建立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常态化机制。同时,继续深入排查整治违法违规股东股权,加强股东行为约束和关联交易监管,切实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

银保监会成立以来,持续开展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整治,果断清理高风险机构违规股东股权,并制定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则,推动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日撰文指出,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金融机构多数具有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严重的特征。只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使之形成有效自我约束,进而树立良好市场形象。

38名违法违规股东涉六大问题

据介绍,本次重点公开近年来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违法违规事实确凿、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股东。具体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

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是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

四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

五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

六是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前期监管检查、风险处置过程中,我们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股东。有的股东违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有的甚至把银行保险机构当做“提款机”,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套取或挪用银行保险机构资金。这次公开,就是将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违法失信形象公之于众,提高其违法成本。同时,发挥震慑作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督促更多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自觉约束其行为。

同时,之所以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也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严监管导向。上述负责人强调,此次公开,旨在传递将进一步严格股东股权监管的信号。任何股东入股银行保险机构,必须端正入股动机,真心实意把银行保险机构搞好,而不能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而不能非法干预公司经营。谁要触碰法律“红线”、逾越监管底线,监管部门就一定会不遗余力、一查到底。

据了解,针对所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已采取限制股东权利、撤销投资入股许可、清退违规股权等监管措施。

至于公布违法违规股东名单,是否会影响到相关的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这次公开是一次新的尝试,事前我们进行了审慎评估。我们认为,此次公开对所在机构日常经营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对所在机构的其他股东和机构自身也是一次警示教育,有利于督促其树立诚实守信理念,规范股东行为和股权事务管理,进一步夯实机构的公司治理基础。

“三管齐下”从严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

银保监会成立以来,持续开展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整治,果断清理高风险机构违规股东股权,并制定了一系列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规定,足见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日益重视。

为何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尤为重要?郭树清撰文指出,金融机构多数具有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严重的特征。只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使之形成有效自我约束,进而树立良好市场形象,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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