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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江淮汽车排放造假被罚款1.7亿元

原标题:排放造假 江淮汽车被罚款1.7亿元

继现代汽车和长安汽车之后,江淮企业也因为排放问题在北京被罚巨款。

7月5日晚间,江淮汽车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共计170361436.54元。江淮汽车表示,该罚款将相应地减少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会对公司2019年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告中,江淮汽车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7月5日下午收盘,江淮汽车下跌0.91%,报5.44元。

江淮被罚1.7亿元

7月5日的公告中称,北京环境局经检验后,认定公司3辆新车检测结果中的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应作为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当成排放检验合格车辆销售的客观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次充好”的行为。

据此,北京环境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江淮汽车针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879836.54元,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84740800.00元)二倍罚款169481600元,共计170361436.54元。

江淮汽车在公告中称,本次抽查的车辆为京五排放标准(第1阶段)的载货汽车产品,只在北京销售,该款产品共计765台,随着2018年9月1日北京实施京五排放标准(第2阶段),该款产品已经停产,因此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但江淮汽车表示,本次罚没款将计入2019年公司损益。

听证会被申请延期

2018年4月9日,北京市环境局对江淮汽车生产销售的江淮牌HFC5043X XYP71K1C2V车型进行了新车环保一致性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江淮汽车单识别代码分别为LJ11KBBD0H8029128、LJ11KBBD 6H8029103、LJ11KBBD0H8029159的三辆新车检测结果中的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 2008)标准要求。

北京环境局认为,江淮汽车的行为涉嫌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随后,在今年3月25日,北京环境局向江淮汽车告知了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表示江淮汽车要求听证的权利。

但原本定于4月19日举行的听证会,因为江淮汽车的申请,延期到了5月16日。此前的5月9日,江淮汽车还特地发布了一份澄清公告,称有媒体报道“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的公告显示,拟对江淮汽车涉嫌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进行重大处罚举行听证”等内容。

江淮汽车解释称,北京地区实施的是京五排放标准,本次抽查的公司三台产品均为京五状态载货汽车产品,经统计公司在北京市场销售的同型号车辆累计700余台,约占公司2018年载货汽车销量的0.29%。

澄清公告中,江淮汽车表示,鉴于听证会尚未召开,因此对公司的影响尚不确定,其称,目前公司正联合相关发动机供应商进行深入的技术研究,分析可能产生问题的原因,同时也在积极配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听证环节的相关准备工作。

尽管江淮汽车否认,但北京青年报在北京环境局的官方网站上找到了召开听证会的信息——《关于拟对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进行重大处罚一案延期听证的公告》。

申辩意见被驳回

5月16日晚间,江淮汽车再次发布公告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听证会如期举行,公司对此高度重视,联合相关发动机厂商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在听证会上,针对公司不存在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和动机,不符合相应的行政处罚条件,作了详细的听证陈述和申辩。江淮汽车称,最终处理意见尚需等待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的通知。

据了解,江淮汽车在听证会上提出了四点申辩意见。第一,抽样车辆污染物排放(PEMS尾气检测)检验合格;第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的行为和动机,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第四,执法机构违反检查规范,属于程序违法。

不仅如此,江淮汽车还提出免于处罚的意见,但申辩最终被北京环境局复核后驳回。最终北京环境局认为,“江淮汽车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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