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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森米集团”的微商“千漾”因虚假宣传被处罚:另一品牌“梦笙”产品宣传暗示功效

  不久前,社交财经注意到一则《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1月3日在全国 12315 平台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的页面宣传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上海千漾公司发布虚假宣传广告遭处罚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千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销售的公司,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当事人委托自然人黄某设计制作微信公众号“Change Young 千漾”的宣传页面,由当事人自行发布广告。

  2019 年11月1日起,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对商品名称为 “水光生医用冷敷贴”进行产品宣传时,在广告页面有使用“首款产品为械字号干细胞抗衰修复面膜”、“医疗级面膜”等宣传用语。经查,根据商品外包装所示,该商品为一款“医用冷敷贴”,属于一类医疗器械,故上述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述宣传内容由当事人委托自然人黄某编辑、设计以及制作并由当事 人自行发布。经核,广告费用为人民币 500 元。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对商品名称为 “鱼籽胶原蛋白发酵果蔬饮品”进行产品宣传时,在广告页面 有使用“降低心血管疾病的发生”、“改善糖尿病的症状”甚至预防糖尿病、抑制发炎,减少胃溃疡的病症、上呼吸道保健”等 宣传用语。经查,根据商品外包装所示,该商品为一款普通食品,不属于医疗、药品或医疗器械。上述宣传内容由当事人委 托自然人黄超编辑、设计以及制作并由当事人自行发布。经核, 广告费用为人民币 500 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消费举报单》(编号:2131000000202001030081993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网站网页内容截图、广告制作费用收 条、广告制作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告制作情况说明、产品外观 照片打印件。

  2020 年 5 月 9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 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故视为当 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对于其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描 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具有实质性影响,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 定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 项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

  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 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处罚 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综上,决定合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

  此外,千漾微商还被曝在线下招商会公然使用彭于晏的照片形象,结果被彭于晏工作室光速打脸。值得一提的是,或许是被彭于晏工作室“打假”后千漾方面依然不知收敛,彭于晏已将千漾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樱槿(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该案将于今日开庭审理。

  天眼查显示,上海千漾生物成立于2019年5月16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黄晨为监事,也是持股60%大股东;郭振文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也是持股40%的二股东。

  千漾被指接手森米微商体系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