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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128路公交车撞伤老人导致骨折,事后逃逸竟然被认定无责?

2020年5月22日早上9时54分,我母亲廖*梅(67岁)在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附一医院由北向南横过马路时,被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28路公交车撞倒,车牌湘D96682,驾车司机戴*荒(男,47岁),事后衡阳市中医医院检查结果为髋关节骨折。

撞倒后我母亲后,公交司机不顾老人疼痛及伤情,将我母亲拖拽至公交车上并开至蒸湘北路神龙大酒店公交站让老人下车,而不是及时将老人送医和拨打报警电话。

我母亲下车后拨打我的电话,我赶到神龙大酒店公交站后得知具体情况,于10点44分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之后10点54分石鼓区交警队刘*良警官打来电话问询相关情况(并未出警和调查事故现场,仅仅是电话问询而已)。

12点38分我将我母亲送至衡阳市中医医院,等待的近两个小时里,我一直以为交警会出警并调查现场,所以我陪我母亲在35度的高温下等待了两个小时后才将我母亲送入医院。衡阳市中医医院距离我们等待的公交站只有100米,老人就忍着疼痛等了两个小时。

6月16日下午3时许我在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鼓区大队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大队刘星良警官手中拿到了石鼓区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认定结果为我母亲全部责任,当事人戴*荒无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fba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鼓区大队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大队在未作现场勘查的情况下,也不依据当事人询问笔录和视频监控,在事故认定书上对公交司机撞人后逃逸的行为只字未提,就判我母亲全部责任,公道何有公正何在?执法权就是这样用的?

衡阳市公交公司作为衡阳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文明窗口之一,在遇到交通事故后,一不报警,二不将伤者送医,而是直接选择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现代文明法制社会竟有如此行径发生,实在让人气愤难当!我母亲是一位古稀老人,被公交车撞骨折后完全不能行动,住院40多天期间,公交公司从未有过任何慰问和责任态度,所有费用都是由我们自己承担,对方不但对我母亲严重伤情不闻不问,还信口雌黄说我母亲碰瓷。我母亲做了一辈子的辛苦工人,好不容易退休了居然受到此等污蔑!我与公交公司曾尝试好好沟通,觉得法制文明社会,能讲清个道理应该不难,可对方却态度恶劣蛮横嚣张,混淆事实推卸责任得干干净净,实在让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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