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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爆雷” 明星代言人是否要担责(3)

此外,部分地方的金融行业组织也对广告代言提出了自律约束。2018年3月发布的《广东省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自律公约》要求,各企业、机构对于明星、名人代言,应当注意措辞和表述,不得利用明星、名人效应误导金融消费者。

鞠秦仪律师认为,当下明星代言的网贷“爆雷”事件屡见不鲜,致使许多出于对明星信任、喜爱的普通投资者遭受损失,明星是否要对此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可以分为两个层面来看:

第一个层面,如果明星作为平台代言人,在明知网贷产品虚假宣传或者自己根本没使用过相关产品的情况下而直接代言宣传的,那么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明星代言人的侵权责任。

另一个层面,对于一些“爆雷”被刑事立案处理的网贷平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仍然为其广告宣传,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依据刑法则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鞠秦仪律师指出,明星作为代言人,如果明知平台涉嫌犯罪仍然予以代言以招揽客户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简言之,依据现有的法律,明星是否能被追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主观上对于平台的认知情况,当然,这种认知情况也有赖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判断”。

对于普通消费者或者投资者,鞠秦仪律师提醒,无论是购买网贷平台产品还是购买贵重消费品、投资其他理财产品都不能盲目地信任所谓的明星代言人,不能轻易听信广告宣传中的描述和许诺,擦亮自己的眼睛,谨慎参与,才能牢牢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