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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蜜琳微商连载六:诉讼视频被曝光律师反驳王鸥“只是三线明星”

在《梵蜜琳微商连载四:偷偷更改声明遭打脸 梵蜜琳被知名演员王鸥起诉》中,清扬君提及的演员王鸥起诉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蜜林”)有了最新进展。

企查查数据显示,梵蜜琳成立于2015年5月21日,注册资本1000万,法定代表人为蔡彬弟。广东广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2%,广州妆美壹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州妆美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持股9%,广州贵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湖南凡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各持股9%。通过企查查的大数据分析,实际控制人疑似为蔡彬弟,持股比例为15.5384%。

7月22日,王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梵蜜琳提起的诉讼【(2020)京0491民初18227号】网络庭审现场,王鸥方表示,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该品牌在没有经过王鸥授权允许的情况下,使用王鸥的照片为该品牌旗下的产品进行宣传,这样误导了部分消费者,对王鸥本身的肖像也造成了侵害。

梵蜜琳方律师则表示,王鸥只是一名三线明星,社会影响力也很小,网站和各个平台的宣传页面上浏览量也很低,因此该品牌方对王鸥的经济和精神并没有造成什么实质上的侵害。对于王鸥和品牌方来说,该品牌使用王鸥肖像的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也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王鸥在没有受到损失的情况下起诉梵蜜琳,要求被告向全国发行刊物赔礼道歉,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反而扩大了社会影响,不符合法律维权的本意和目的,也是滥用诉权。

以下是清扬君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庭审公开视频,整理的梵蜜琳律师陈述意见。

 

梵蜜琳方陈述意见

 

一、被告(以下统指“梵蜜琳”)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实质性侵权,对原告(以下统指“王鸥”)权利并未造成实质性损害。

1、涉案照片有三张,来源合法。

2、被告并未将涉案图片用于非法的目的,而用于企业必要的宣传。

3、被告官网涉案图片使用时间为2017年7月——2019年5月,使用时间短。被告在2015年5月成立,整体浏览量很低,使用原告图片的文章浏览量更低。原告陈述的,被告在小红书中使用其肖像权,但是被告的小红书账号粉丝只用二三百人,点击和浏览量很低。被告在收到原告函件后,为防止侵权,第一时间就删除了文章和照片,持续时间很短,并未造成原告权益的受损。

4、被告使用期图片,仅仅是对企业的一个宣传,不会给原告代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二、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及赔偿60万天价赔偿,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

1、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数额,以及被告使用肖像获得的经济利益。事实上,原告并未因被告的行为遭受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被告亦获利很小。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判定肖像权侵权时,应当全面考虑明星的知名程度、被告公司的主管过错、使用范围等。在整个案件中,原告属于三线明星,那么的话,其社会影响力也很小,而被告本身也没有主观过错,所涉的图片使用时间短,浏览量低,并未造成任何社会性负面影响。

3、原告的职业是属于演员,影视明星正是通过不断地曝光自己,而获得关注和知名度。被告使用其肖像,不存在恶意玷污、丑化等行为,对其本身是一个合理化的使用。

4、原告在该事件中并未受到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的情况下,且本案并未形成社会性影响,要求被告向全国发行刊物赔礼道歉,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反而扩大了社会影响,不符合法律维权的本意和目的。

从庭审视频资料来看,梵蜜琳律师不仅没有承认使用王鸥图片是侵权责任,相反,还以“三线明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实际精神和财产损失”、“使用图片时间短”、“浏览量低”、“赔礼道歉违反维权本意和目的”进行了反驳。也许,梵蜜琳的代理律师已经习惯了这样的诉讼,在开庭辩驳时表现的很自然。如果是不懂法律常识的人,看了该律师的陈述,搞不好还以为梵蜜琳真的只是一个无辜者呢。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