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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无限极”产品疗效,重庆一男子被判赔偿


来源: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03民终956号 
王天国、喻可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判决赵某勇赔偿我们因儿子XX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210100元,丧葬费28428元,被抚养人王某国的生活费89380元、被抚养人喻某会的生活费89380元,无限极产品损失8294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47758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系王某国、喻某会长子,生前患癫痫病近十年,曾多次多处送医治疗,需长期服用癫痫药物控制病情。 
2016年5月初,赵某勇从邻居刘忠英处获知XX长期患病,遂在刘忠英带领下到家中推介产品。 
通过手机测试,赵某勇告知王某国、喻某会及XX等人,XX所患“肾虚”服用其药物应有疗效,喻某会遂决定购买无限极产品由XX服用治病。 
2016年5月10日,赵某勇配送了可服用二个月的无限极产品送至王某国、喻某会家中,以XX身体不好为由,要求XX加大剂量服用,应按常欣卫口服液一天两次每次两支、增健口服液一天两次每次四支、润红胭口服液一天两次每次两支、女仕口服液一天两次每次三支、无限极牌钙片一天两次每次四片、灵芝皇胶囊一天两次每次四颗、源适餐粉一天一袋服用,并建议治疗癫痫病药物应与无限极产品间隔时间服用为宜。 
王某国、喻某会收下无限极产品,通过协商由邻居刘忠英先行垫付货款8294元,赵某勇出具收款清单。 
XX按赵某勇要求服用无限极系列产品,停服治疗癫痫病药物。5月11日起,XX偶发癫痫病,其后发作越加频繁。 
喻某会在XX癫痫病发作后,多次电话联系赵某勇反映XX癫痫病发作情况,赵某勇均称系服用无限极产品正常反应。 
其间,赵某勇前往王天国、喻可会家中探望XX。 
5月17日,喻某会将邻居刘忠英垫付无极限产品货款支付给刘忠英。 
5月18日凌晨,XX病逝。 
赵某勇来到王某国、喻某会家中,双方协商善后处理事宜未果,王某国、喻某会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义和派出所受案积极进行调查。
王革国、喻某会与赵某勇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向该院提起诉讼,并于2016年11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院依法予以准许。 
王某国、喻某会要求赵某勇承担XX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赵某勇只愿意适当给予补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国、喻某会遂再次起诉来院。 
另查明,王某国、喻某会持有重庆市涪陵区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分别载明王某国系听力二级残疾人、喻某会为肢体四级残疾人。
还查明,赵某勇提供给XX服用的无限极产品,产品数量及单价分别为:增健口服液常8盒、单价268元/盒,灵芝皇胶囊4盒、单价399元/盒,无限极牌钙片99盒、单价4元/盒,欣卫口服液4盒、单价289元/盒,润红胭口服液4盒、单价238元/盒,女仕口服液6盒、单价259元/盒,源适餐粉2件、单价248元/件,合计8294元;赵某勇收款后,由重庆市渝北区旭升日用品经营部出具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购货清单。 
赵某勇推销无限极系列产品,公司分别按照零售、销售折让、超额奖、业绩红利、公司分红、稳健奖、优秀奖、卓越奖等形式支付提成获得报酬。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害。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赵某勇辩称并非无限极产品的生产者,该院予以采信;赵某勇辩称并未向王某国、喻某会销售无限极产品,与其自己在XX死亡当天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不一致,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 
王某国、喻某会主张赵某勇向其及XX销售并提供无限极系列产品,该院予以采信。 
因王某国、喻某会在诉讼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无限极系列产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XX死亡,且王某国、喻某会并非以赵某勇销售的无限极系列产品存在缺陷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起诉来院,故赵某勇辩称XX的死亡与无极限产品质量并无因果关系,予以采信。 
王某国、喻某会明知XX所患癫痫病需服用治疗药物控制病情,并在XX服用无限极系列产品时停服治疗癫痫病药物,在XX癫痫病已经频繁发作时并未及时送医治疗,故XX因病死亡的主要责任在于死者自身疾病及王天国、喻可会照顾护理失责。

  常人都知道:
久病之人体虚,以慢慢调理为要;赵某勇作为保健品销售人员,明知XX患病多年,多次住院治疗且需长期服用治疗药物控制癫痫病发作,称XX本系肾虚服用无限极产品即可取得疗效博得XX及家人信任,提供并要求XX同时服用多种无限极产品、且在产品标注上均刻意加大剂量服用,在XX服用无限极产品而停服治疗药物致癫痫病频繁发作时称系正常反应,致使王某国、喻某会等人错失送医治疗时机,王某国、喻某会据此主张赵某勇对XX的死亡存在过错,符合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院予以采纳,赵某勇应对XX的死亡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及责任划分,赵某勇赔偿王某国、喻某会因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损失5万元,并赔偿王天国、喻可会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6万元。
王某国、喻某会请求赵某勇赔偿无限极产品损失8294元,因并未举证证明无限极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赵某勇辩称该诉讼请求应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予以采纳;王某国、喻某会可另案依法请求处理。 
王天国、喻可会的其余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赵某勇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勇明知XX身患癫痫多年,多次住院治疗且需长期服用治疗药物控制癫痫病发作的情况下,却要求XX服用无限极产品时停服治疗药物,在XX癫痫病频繁发作时赵某勇称系正常反应,使王某国、喻某会对XX的病情产生误判,客观上阻碍了王某国、喻某会将XX及时送医治疗。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赵某勇对XX的死亡存在过错,且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并酌情认定赔偿金额6万元,并无不当。 
赵某勇主张自己对XX的死亡没有过错,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某勇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打传规直联盟):夸大“无限极”产品疗效,重庆一男子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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