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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大判决案例说起,还原一个鲜为人知的广东太阳神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以生产和销售保健食品、食品、药品、化妆品为主的中外合资企业集团。太阳神集团坚持以关爱生命、造福大众、振兴中华为企业宗旨,一直致力于发展现代养生产业。”

——广东太阳神官网()

  2007年2月,太阳神集团获得直销牌照,属于较早获牌的直销企业之一。
据披露,其直销区域分支机构为东莞、山东、合肥三地;服务网点11个分布于东莞1个、济南6个、合肥4个;直销产品类型为保健食品,分别为太阳神牌和清之颜牌等多个品牌15种产品。


图片资料来源于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

  据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太阳神公司陈述其公司的经销模式包括电子商务模式、产品经销模式以及直销业务模式三类。
“权健事件”的爆发,使得整个中国直销行业风雨飘摇,颜面尽失,“直销牌照”也并非企业的“护身符”。太阳神也不例外,其问题,可以从三个裁判文书来进行说明。

  王宝强与被告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


图片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据原告王宝强诉称:我们于2016年4月发现被告在其官方微博(太阳神集团)发布的博文中使用了原告三张照片。现在这三张照片已经删除了,但是我们不确定对方是什么时候删除的。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信内容要求法院核实;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成本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王宝强致歉,所刊声明需于刊登前送交本院审核。二、被告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宝强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三、被告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赔偿原告王宝强公证费一千元。

  太阳灸致人截肢

  2011年3月原告谢希芹通过本村栗恩华联系被告闫晓薇要求试用太阳神产品,经被告闫晓薇为原告贴下太阳灸产品,并留下一盒为备用,几天后,原告发现被告贴部位起泡,破损,经原告村医消毒,被告闫晓薇支付了村医费用,数日后,原告称起泡的部位流水,并又发现新的水泡,原告电话中称要去继续治疗,一个月后被告又支付了村医医疗费用。2011年10月1日,原告发现腿部感染,遂入住葫芦岛市大台山烧伤医院,被诊断为右腿创面感染,住院22天,被告出资2520.00元。2011年11月14日,原告又入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膝部皮肤缺损”,住院38天,其中于2011年12月5日行带筋膜皮瓣移植覆盖术,供皮应游离植皮术,未见好转,花医疗费23343.81元,其后原告又入住葫芦岛黄氏烧烫伤医院治疗,其费用被告支付。2012年2月29日原告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被告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1、被诊断为右下肢残余创面。2、双臀部褥疮。2012年3月8日,行右下肢清创,死骨出去,排肠肌肌皮瓣转移,斯氏针固定术,2012年3月21日行右大腿截肢术(1/3),2012年4月1日行右下肢清创术,2012年4月25日行右下肢清创截骨拉拢缝合术,2012年5月29日出院,共住院90天,出院医嘱:1、继续换药治疗。2、一个月复查。3、不适随诊。共花医疗费92297.93元,原告先后花交通费1061.00元,后因赔偿双方未达成协议。

太阳神太阳灸宣传资料

  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诉至法院,并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伤残等级及安装假肢费用进行鉴定,原告经辽宁葫芦岛瑞州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评定为:谢希芹伤残程度为五级。经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做出关于谢希芹配置伤残辅助器具(假肢)的鉴定,假肢价格48400.00元。1、假肢使用四年更换一次。2、每年假肢维修费用约占假肢总额的5%。3、患者需要专业康复训练大约50天,期间需陪护一名,费用每人每天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谢希芹贴敷被上诉人闫晓薇代理销售的由上诉人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总经销的太阳灸产品后,贴敷部位出现水泡及腿部感染后最终截肢的事实存在。

  二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谢希芹总计损失439061.00元50%即219530.50元(扣除79000.00元)。二、撤销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三、被上诉人闫晓薇对上诉人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四、被上诉人张洪俊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上诉人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欧阳磊与溧阳市溧城嘉禾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及其母亲王月琴均在被上诉人处报单成为太阳神公司会员,是嘉禾服务部在王月琴报单前以报单后公司让其免费出国旅游、奖励房子、车子等语言诱导。然报单后王月琴得知被上诉人违规没有按之前的上下线将自己的单报于上诉人名下,且受欺骗报单便要求退单,然被上诉人不予理睬,王月琴多次要求无果服毒自杀。

  欧阳磊诉称王月琴系因要求嘉禾服务部、太阳神公司退单未果后喝农药死亡,其死亡正是由于嘉禾服务部、太阳神公司的欺骗所致,欧阳磊提供的证人翟云龙亦做同样的证词。

  2016年12月5日欧阳磊向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控告李玉珍、潘小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综上,欧阳磊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或者是相类似的判决文书还有很多,在此不做一一列举。

  这是三宗看似毫无关联的裁判文书,在笔者看来其实大有玄机:太阳神在品牌宣传、产品安全性、市场模式三个方面均出现过较大问题或者是争议。
王宝强诉太阳神侵犯肖像权,法院判处太阳神赔偿15000元,笔者查询发现此类诉讼不止一例;
太阳神太阳灸致使用者谢希芹截肢一案中,法院判处太阳神赔偿受害人相关费用共计219000余元。产品导致使用者五级伤残,显然与太阳神“健康创造未来”的企业宗旨相违背。

  广为所知的是,太阳神最为饱受诟病的还是市场运营模式涉嫌传销。对此,捉销师曾多次接到相关受害人或者是知情人士举报,相关文章:《【举报】广东太阳神营销模式涉嫌传销?》《【举报】旗下涉嫌传销组织曝光!东莞太阳神一无所知?》。太阳神屡遭质疑涉嫌传销的相关报道并不鲜见:

   南都报道:2014年传销人员以“太阳神”为幌子搞传销

  太阳神“被传销”早就有了。据南都报道,2014年,严某经人介绍参加“太阳神”传销组织,并逐渐成为该组织在长安镇的高级业务员,开始大量吸收传销人员。该组织要求加入者须购买6800元至9980元“太阳神”系列产品,按销售产品数量分五级组织返利。昨天下午,市第二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严某等15人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千龙网消息:2016年假太阳神变相传销被重庆查处
千龙网记者从重庆市城口县政府官方网站获悉,2016年有消费者投诉“太阳神”涉嫌变相传销,当地工商局以及食药监分局经过调查,进行了查处。
信息时报称:2017年“太阳神”传销案备受关注
据信息时报报道,2017年备受社会关注的“太阳神传销案”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建成、卢玉票、廖小飞、黄群津、梁凤清、封承钊、陈桂银、张世华、李子强、覃正财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捉销师曾接到知情人士举报,发现了一个令人不寒而栗的现象:




据称:这个名为海川集团的团伙打着太阳神旗号盘踞于郑州某大学城附近,同时在武汉长沙均有分部,主要目标人群是大学生,充分利用快毕业的,或者想干兼职的的心理,拉自己的同学朋友加入。为发展人员牟取利益,甚至不惜以交男女朋友之名进行色诱。

  据悉,2018年太阳神的直销业绩大幅下滑。前几年太阳神还挺“神”的,直销业绩还算不错,现在直销业绩下滑怎么那么严重?这一问题的症结可能与太阳神屡遭质疑涉嫌传销有关。

  到底是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太阳神旗号进行涉嫌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是太阳神迫于销售压力不得已而为之?面对种种质疑,能给出答案的也只有广东太阳神公司了。

  声明  文章来源:疾风烈烈,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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