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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楷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罚300多万元送公安立案调查

不久前,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定书》)。

涉嫌传销遭罚没与缴纳加处罚款共计440多万元

据该《行政裁定书》显示,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观市监行处字[2019]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通知遭执行人(以下简称:楷泽信息公司),该公司在收到非诉执行审查通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听证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执行人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执行:1、缴纳没收违法所得1,667,000.00元;2.缴纳罚款1,400,000.00元;3、缴纳加处罚款1,400,000.00元。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对遭执行人作出并送达了(观市监听告(2019)03-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载明:“……经查,……你(单位)涉嫌组织策划传销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组织传销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例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以下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其违法所得1,667,000.00元;三、罚款人民币1,400,000.00元;……。”。2019年7月10日遭执行人申请听证,2019年7月24日申请人举行了听证会。

2019年7月31日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观市监行处(2019)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发展人员,要求发展人员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遭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不法利益的。”的规定构成组织策划宣传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恶化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不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其违法所得1,667,000.00元;二、罚款人民币1,400,0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3,067,000.00。……”。后遭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筑市监行复决字【2019】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观市监行处(2019)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2月28日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了(观市监催(2020)第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遭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遭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再查明,遭执行人楷泽信息科公司于2019年3月8日针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白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贵州楷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遭执行人贵州楷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区市监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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