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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币”诈骗头子获刑10年,罚金30万,退赔遭害人!不服一审,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型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然而利益的驱使,到今天还有不少人利用“虚拟币”进行诈骗。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阿里币”刑事裁定书,利箭获悉: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出具说明:嘉禾县公安局侦办的“阿里币”案件,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并没有发行所谓“阿里币”等相关虚拟货币,同时涉案网站域名并不是该公司注册域名。

  然而 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曾某圆使用阿里学习群、支付宝阿里币交流俱乐部、支付宝阿里币会员群,阿里币投资推广精英群利用碰瓷的“阿里币”网络虚拟币网站诈骗肖某某、陈某、詹某等大量受害人共计61万多元人民币。

  曾某圆因涉嫌犯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原审嘉禾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613483.0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圆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曾某圆辩称,没有虚构“阿里币”是马云18罗汉创立发行等虚假信息,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辩称其购买的只是“阿里币”、“虚拟网络”的代理权,不影响本案的性质。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曾国圆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三年幅度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判决如下:

  1、被告人曾某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追缴被告人曾某圆的犯罪所得613483.06元退还给被害人。

  

  曾某圆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曾某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特提起上诉,请求宣告上诉人无罪。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曾某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恒洞金(消息,用出售虚假的“阿里币”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613483.0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曾某圆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曾某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上诉人无罪的上诉意见,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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