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6宗违规收警示函 与控股股东人员财务严重混同
时间:2020-10-13 15:4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网站于10月9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号)显示,经查,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科”,002653.SZ)在西藏证监局2020年“双随机”现场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方面 (一)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严重混同。海思科控股股东控制的四川卓想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迈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西藏信天翁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管理、财务和经营事务均由海思科负责办理,相关事务在上市公司办公系统流转审批,印章由上市公司人员保管。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海思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未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在内幕信息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且公司获取政府补助时未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海思科董事、监事报酬事项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一)关联担保未及时披露。海思科2016年6月30日发生一笔为西藏信天翁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1520万美元的关联担保,但未及时披露,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直至2016年12月20日才予以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的规定。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Haisstianadvisors(塞舌尔)公司为海思科关联公司,海思科全资子公司香港海思科药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9月10日与塞舌尔公司签订《资金借贷协议》,向其拆入资金348.98万美元。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直至2020年5月9日才予以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信息的规定。 (三)前五大供应商信息没有合并披露。海思科第一大供应商山东悠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大供应商泰州成功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第四大供应商山东仁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受同一家公司控制,但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进行合并披露。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七条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西藏证监局决定对海思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对上述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海思科成立于2005年8月26日,注册资本10.74亿元,于2012年1月17日在深交所挂牌,王俊民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董事长,截至2020年6月30日,王俊民持股4.00亿股,持股比例37.19%。 海思科于2016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显示,公司为关联公司信天翁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700万美元,并签署相关协议。信天翁主要系为在医疗领域进行投资、收购资产设立的公司。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对外担保共两次,系为关联公司信天翁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金融中心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1520万美元以及700万美元。 海思科于2020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确认近三年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香港海思科药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9月10日与Haisstain Advisors Co., Ltd.签订《资金借贷协议》,向其拆入资金348.98万美元,借款利率为零。该项借款已于2018年12月19日清偿完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