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114亿,9700人损失25亿
时间:2020-10-16 11: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10月13日上午,杭州市滨江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遭告人田某某等11人不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并当庭宣判:以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遭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其余10名遭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和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汪某(另案处理)开始经营杭州启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更名为“启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启蓝公司”),汪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下设总裁、财务、金融服务中心等主要部门,集团公司成员有宝力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卓茂公司等子公司。同时,汪某还操控成立了启蓝投资公司、启蓝资管公司等关联公司。 2014年1月以来,启蓝公司以“启蓝资管”“启蓝投资”等名义,采用线下通过门店以及线上推广“元泰金服”APP等方式销售债权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等理财产品,通过夸大宣传、承诺支付5%—24%不等年化收益、约定回购等手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 2018年7月26日起,启蓝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兑付。 经审计,启蓝公司不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367775181.32元,未兑付2511333818.51元,未兑付人数达9700余人。 汪某操控将不法吸收的相应款项归集至其个人、启蓝公司、元泰数据公司等其实控账户,将所吸收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公司营运、发放业务员佣金、对外投资、对外借款、购买房产、购买车辆等。
法院认为,遭告人田某某、金某、曹某、柯某、朱某、吴某、田某某、刘某某、方某某、汪某某、许某某伙同他人,不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遭告人田某某、金某、曹某、柯某、朱某、吴某、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遭告人刘某某、方某某、汪某某、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提示】 近年来,互联网与金融的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其中之一就是利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开展不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严重威胁社会公众资金安全,侵害人民合法权益。 在此提示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在参与金融平台的融资、投资等业务时,应当树立金融投资风险责任意识,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 不法集资是国家坚决打击的金融犯罪行为。近年来,恒洞金(消息,一些机构和平台打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金融创新旗号,或假借扶持中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互联网新零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之名,通过虚构项目标的、承诺高收益、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等手段,进行自融或变相自融,形成庞氏骗局,触碰不法集资底线。 社会公众应当树立科学理性金融投资消费观念,切勿只顾追求高收益就稀里糊涂投资了业务不懂、风险不明的项目,要了解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保本不可能高收益。 公众要客观评价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却忽视了高风险,跟风投资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之外的金融产品;更不要一味追求担保或所谓“保本保息”销售承诺而不注重风险辨别,以免给非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