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行贿罪律师(2)
时间:2020-10-23 15: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事故发生后,原告房*被送往昆山一院治疗,于6月26日出院,共住院37天,产生救护车费650元、住院医疗费217215.72元、专家会诊费10000元,共计227865.72元,其中由房*支付150650元,由紫金保险支付31848.63元(该部分未包含在原告诉请中),尚欠昆山一院住院医疗费45367.09元未支付。此外,房*购买外购药花费111968.6元,房*另提供一张2017年6月19日的护理费发票,载明服��名称护理费,数量3,金额480元。 房*于2017年6月26日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7月13日出院,共住院18天,产生住院医疗费76070.81元,门诊医疗费24元,急救费197元,外购药费用22589.1元。目前房*仍在接受治疗。 事发后,贾**母亲陈发梅支付房*医疗费41752元,支付至昆山市××大队事故预付金28000元,后被房*家属领取用于房*的康复治疗。人保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 皖N×××××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车主系贾**,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含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间均为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贾**在投保单上签字。人保公司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载明: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事发后,房*的电瓶车损失经定损为1500元。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昆山一院专家会诊证明、医疗费发票、外购药发票、救护车发票、出院小结、出院记录、费用清单、护理费发票、病历、医嘱单、定损单、收条、投保单、保险条款、银行转账单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遭受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房*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贾**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贾**应当对房*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贾**驾驶的皖N×××××小型轿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人保公司可在理赔后向贾**进行追偿。关于商业三者险部分,因贾**构成醉酒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人保公司辩称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予理赔,本院予以支持。人保公司辩称医疗费需扣除非医保用药,但其未举证证明其在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中已对扣除非医保用药作出明确约定,亦未提供可替代用药的名称及金额,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人保公司提出的应该由涉案交通事故涉及的苏E×××××、苏E×��×××、苏E×××××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房*的伤情系贾**造成,其受伤与苏E×××××、苏E×××××、苏E×××××车辆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在此前提下,即便案外人颜*、顾伟、陆爱军作为本起事故的当事人被认定为无责,其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也无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诉讼费承担问题,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相关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故本院对人保公司关于不承担诉讼费用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并依照各方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按比例分配诉讼费用的负担。 关于损失部分,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原告主张406866.6元,根据房*、昆山一院提供的发票、出院小结��出院记录、病历、医嘱、专家会诊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