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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丰科技经营现金净额ROE猛跌 关联方曾违规巨额拆借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9月10日,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丰科技”)首发申请将上会。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是国元证券。

  迎丰科技拟在上交所主板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8000万股,拟募集资金4亿元,其中3.5亿元用于“1.31亿米高档面料智能化绿色印染项目”、5000万元用于“创新研发测试中心建设项目”。

  迎丰科技营收在报告期3年大增,但净利却几乎原地踏步,2017年下降后2018年又回到2016年差不多水平。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丰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83亿元、9.01亿元、9.87亿元、4.0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1亿元、1.13亿元、1.38亿元、0.46亿元。

  2016年、2017年,迎丰科技经营净现金流远超净利,但却在报告期呈大幅下滑走势。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丰科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6.89亿元、8.94亿元、9.28亿元、3.89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50亿元、3.25亿元、1.69亿元、0.57亿元。

  公司预计2019年可实现营业收入为9.10亿元至9.30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7.76%至5.74%;可实现净利润为1.10亿元至1.16亿元,同比下降20.17%至15.81%;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亿元至1.07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为24.96%至20.46%。

  各期,迎丰科技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剧烈下滑。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丰科技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31.96%、34.86%、28.61%、8.04%。

  迎丰科技毛利率一年一降,3年半下滑逾12个百分点。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37.87%、32.02%、28.04%和25.75%。

  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丰科技负债合计分别为5.46亿元、4.59亿元、4.10亿元、3.62亿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5.30亿元、4.53亿元、3.99亿元、3.52亿元。

  各期,迎丰科技的短期借款始终远超同期货币资金。各期,迎丰科技短期借款分别为2.47亿元、1.88亿元、1.39亿元、1.58亿元,同期货币资金分别仅0.71亿元、1.72亿元、1.15亿元、0.65亿元。

  迎丰科技资产负债率在逐年下滑,但仍较高,且其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始终低于1。招股书表示,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偏低,存在短期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2016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69.58%、53.94%、42.88%和38.00%,同行航民股份分别为17.80%、17.98%、26.77%、26.55%。同期,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49、0.69、0.73和0.79,同行航民股份分别为3.65、3.52、2.61、2.64;速动比率分别为0.40、0.55、0.44和0.49,同行航民股份分别为1.99、1.62、1.16、1.33。

  2016年、2017年,迎丰科技与实控人傅双利和马颖波夫妇及二人控制或傅双利之父控制的关联方存在巨额资金拆入拆出。且这些资金拆借存在不合规情况。

  2016年,迎丰科技向关联方借出资金期初应收额为5510.07万元,累计借出3.02亿元,资金利息665.85万元,累计收款2.74亿元,期末应收9026.19万元。

  2016年,迎丰科技向关联方借入资金期初应付额为3.18亿元,累计借入5.15亿元,资金利息1562.34万元,累计付款8.48亿元,期末应付97.30万元。

  2017年度,公司向马颖波累计借出8803.35万元,资金利息668.18万元,累计收款1.85亿元。

  2017年度,公司向关联方傅双利等累计借入3.31亿元,资金利息224.58万元,累计付款3.34亿元。

  招股书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印染加工、纺织品织造和贸易等业务。2016年和2017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拆借的原因主要系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定,结合各自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由实际控制人统一调度资金,导致相互之间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形。资金拆借的使用用途系为满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据招股书,实际控制人和迎丰科技之间的资金拆借中包括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支付的成本费用,2016年度、2017年度金额分别为1393.96万元和2631.63万元,相关成本、费用已按归属的会计期间入账。

  迎丰科技招股书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公司上述资金拆借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鉴于上述资金拆借系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短期资金需求,该等资金往来已经清理和规范,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资金拆借出具相关承诺。公司上述资金拆借的相关本息已全部结清,所拆借的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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