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用假钢针医治患者致严重后遗症
时间:2020-11-03 18: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只为经济利益、不顾患者死活,用镀锌钢针充当不锈钢钢针植入患者凌孝莲体内,导致慢性骨髓炎的严重后果、医院以丢失病历推责任、患者凌孝莲哭天抹泪谁来管? 我叫凌孝莲是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市人,我因1997年1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入住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多发骨折、骨盆骨折、左股骨干骨折、右胫腓骨骨折”,由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为我“行钢针骨髓内固定术及钢丝股骨干捆绑固定术”(事后才知道院方以镀锌钢针充当不锈钢钢针植入我体内),住院284天。1997年10月24日出院,出院医嘱:“……,术后一年取内固定物”。 1999年3月23日至4月8日,我二次住院,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为我“行左股骨干骨髓内钢针和股骨干钢丝取出术”,在对我行取出术过程中,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应该制作手术记录(病历)、保管、提供义务。然!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未履行医疗机构行手术诊疗的强制性规章制度。严重违反了国家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的规范宗旨。我对此毫不知情,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为我“行左股骨干骨髓内钢针和股骨干钢丝取出术”后导致我疼痛加剧,无法正常走路和生活。2011年10月24日,我因左腿疼痛难以忍受,家人将我送至本溪钢铁(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拍片检查后,才发现体内有金属遗留物在骨髓腔内导致慢性骨髓炎,经诊断确诊为:“左大腿陈旧性骨折,左大腿慢性骨髓炎。” 我经本溪钢铁(集团)总医院拍片检查后,发现体内有金属遗留物在骨髓腔内导致慢性骨髓炎,直接威胁我的生命健康和造成我可能被截肢的危险;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两次手术造成了我患慢性骨髓炎的严重后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与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进行多次协商解决赔偿及治疗问题;但是,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有关领导缺乏基本的诚信与道德良知,不能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竭尽愚弄、协商不成。 此后,我要求调取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为我“行左股骨干骨髓内钢针和股骨干钢丝取出术”治疗手术的病历(司法鉴定程序必须提供的鉴定挔据),因为“行左股骨干骨髓内钢针和股骨干钢丝取出术”的病历证据足以证明我患慢性骨髓炎与“行左股骨干骨髓内钢针和股骨干钢丝取出术”有密切相关,有直接诱发致病因素。但是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无视身陷水深火热之中的我而见难不救,为了逃避侵权责任,竟然以“病历丢失,无法提供,仅可出具病历丢失证明”为由来愚弄调戏,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其行为,再次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人为故意毁灭病历,又以丢失病历为借口,使我本来一个幸福美满之家,因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为我“行左股骨干骨髓内钢针和股骨干钢丝取出术”,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我重度残疾近21年时间了,没有得到公平公证的解决,因此生活确有了困难,雪上加霜、度日如年,使我伤心!痛心!寒心!已经精疲力竭却又欲罢不能,命悬一线。 从1999年以来,8000个日日夜夜,我的身体,我的心灵,蒙受了多少难以言述的不公与不平﹑委屈和羞辱、困惑和迷茫、锥心的痛苦和绝望,我所遭受的凄风苦雨可想而知,这21年来我一直在希望与失望到绝望的交替中备受煎熬。试问:我一近80岁的老人,人生还能有几个21年?如果有得选择,有谁愿意经历这样痛苦不堪的21年? 2012年9月10日经我本人申请和本溪市卫生局委托,在本溪市医学会对我与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事故争议进行等级判定,于2012年9月25日,本溪市医学会作出医判2012-001号《医疗事故判定书》,判定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实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本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该判定书结论确认后,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仗势欺人、千方百计推诿,一直不予理赔,久拖不决。 被逼无奈,于2012年我将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的侵权行为诉诸至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经该法院审理后,由于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的关系网,盘根错节、根深蒂固,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仅判令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对我2014年之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21058.76元给予赔偿,对于我的人身损害以及钢针残留物仍然留在我的骨髓腔内,致使目前的医疗技术没有有效办法能够取出来。直接威胁我的生命健康和造成我可能被截肢的危险却只字不提,更没有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