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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在泉州月子机构感染 “华夏天宝”被判赔1.9万元

  市区一月子机构被诉“消费欺诈”,经泉州晚报连续报道,引起广泛关注。昨日,记者了解到,另外一名受害者小彬(化名)起诉泉州华夏天宝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天宝公司)一案有了结果,该公司被判赔偿小彬1.9万元,泉州华夏天宝妇产医院(以下简称华夏天宝医院)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判决时确认,在日常护理过程中,被告方存在以非医务人员行医检查、违规开具处方药的行为。

  案情 入住月子中心 新生儿患重病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小彬,也是受害者。他起诉时,不到7个月大,其母亲陈女士作为案件的法定代理人。

  小彬在起诉中称,去年1月份,即将临产的母亲陈女士为了在产后得到更好的护理,与华夏天宝公司经营的华夏天宝医院签订《产后康复休养协议》,约定由华夏天宝医院向她提供专业的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服务期限为28天,总费用2.9万元。

  去年,2月16日,陈女士产下小彬后,母子俩经健康评估后,一同入住华夏天宝医院的月子会所。去年3月6日,护理人员通知陈女士,小彬入住的房间要消毒,需要让小彬换个房间。

  陈女士称,当天晚上11点多,她到新房间看望小彬,发现该房间温度很低而且门窗打开,窗帘都被风吹起。陈女士立即向护理人员反映并要求将门窗关好。次日早上8点多,护理人员将小彬推至陈女士面前时,小彬有些发烫,经测量体温为37.8℃。

  随后,护理人员对小彬进行物理降温、吃扑尔敏,但直至3月8日凌晨三四点,小彬的体温仍未降下来。当日早上11点多,在月子中心人员的陪同下,陈女士带小彬转院到大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彬患新生儿感染,病原微生物检测为人葡萄球菌感染。小彬在医院住了20多天,陈女士为此支出医疗费2万多元。

  去年9月份,小彬将华夏天宝公司、华夏天宝医院起诉到丰泽法院,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9万多元。小彬母亲认为,华夏天宝公司作为专门提供母婴护理的盈利机构,其经营的华夏天宝医院对新生儿的护理,应当具备专业的护理措施及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小彬是一个健康的新生儿,在接受华夏天宝公司护理期间却罹患新生儿感染,身体和精神上受到巨大损害,华夏天宝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 专业护理到位 尽到相关义务

  庭审上,华夏天宝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华夏天宝医院之间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与华夏天宝医院之间不存在混同的现象,小彬要求华夏天宝公司与华夏天宝医院承担共同赔偿并道歉的责任于法无据。同时,华夏天宝医院环境优美,卫生条件良好,并配有专业的护理人员,不存在“卫生条件差,护理措施不当,专业素质低下”的问题。

  华夏天宝公司认为,小彬系因自身原因导致发热,并非存在护理过错行为导致。护理室的窗户并未打开,而是因为窗帘正好处于暖气出风口,是被空调吹起来的。此外,小彬多数时间都是在母亲身边,由母亲照料,根据双方约定,“甲方(陈女士)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华夏天宝医院)应及时送甲方或婴儿就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助措施,与此同时乙方要及时通知中介人、紧急联络人。”小彬出现发热后,医院就建议将他转去泉州市第一医院就诊,但被陈女士拒绝,直到第二天早上陈女士才同意转院。检查时,陈女士拒绝接受医生建议让小彬做腰穿检测,直到第五天才同意。华夏天宝公司认为,华夏天宝医院已尽到了及时通知、积极就诊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华夏天宝医院同意华夏天宝公司在庭审中所发表的所有答辩意见及辩论意见。

  一审 存在多项过错 被告赔偿损失

  日前,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女士与华夏天宝医院所签订的协议,实际上是华夏天宝公司以华夏天宝医院名义与之签订。根据在案证据,华夏天宝医院并无经营月子会所资质,华夏天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母婴护理服务”,因此,华夏天宝公司、华夏天宝医院系该案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小彬作为新生儿,其生存、生长及健康状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看护者的看护能力和看护质量,针对此类具有特殊依赖性的服务对象,除了合同约定之义务外,华夏天宝公司应当尽到更加妥善的注意义务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彬出生时健康状况良好,经评估后方办理入住。法院在调取的医嘱单、新生儿入住体格检查单、母婴同室新生儿查房记录时发现,华夏天宝公司未能提供相关从业人员的执业医师证明,存在以非医务人员行医检查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小彬体温升高时,护理人员存在未能及时发觉体温并及时告知陈女士的行为,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护理人员对小彬使用了扑尔敏治疗,该药为处方药,适应症为皮肤过敏症,也可用于过敏性鼻炎,药物及食物过敏,且注意事项中包括新生儿、早产儿不宜使用,3名护理均非执业医师,没有开具处方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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