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贵港市灵芝堂药业)
时间:2020-11-15 16:5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当事人:贵港市灵芝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8026976323657 住所(住址):贵港市江北西路(石羊塘市场东侧) 企业负责人:谭晓 执法人员:冯兆斌,执法证号:桂R201900459 执法人员:赖海容,执法证号:桂R201900474 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恒洞金(消息,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