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2020〕101号)
时间:2020-11-21 11:5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11月5日,安徽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2020〕101号)。
当事人:安徽省言之恋饮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40400MA2RG4Q25F(1-1) 住所(住址): 淮南市山南新区智造园区标准化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吴怀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略 在2020年度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于2020年6月13日生产的商标为“言之恋”的柠檬味盐汽水(规格型号:600ml/瓶),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GC20340000341731548)直接送达至当事人,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予以立案。 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8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怀成进行了调查询问,法定代表人吴怀成对该份询问笔录予以签字认可。 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柠檬味盐汽水150件(24瓶/件),恒洞金(消息,成本价为9.00元/件;其中5件销往山南新区淮之乐超市,销售价为10.00元/件,另145件销往晨阳纸箱厂,销售价为9.00元/件。货值金额1355.00元,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产、停售,同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2.对故障设备进行维修;3.对厂里不同批次产品进行送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抽样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查处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任务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吴怀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情况。 3.询问笔录、盐汽水出厂检验报告、产品生产记录、成本核算单、产品销售记录、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时间、数量、成本价和销售价以及召回、整改情况; 2020年10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食药稽食罚告[2020]19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怀成予以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伍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七.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元整(5.00元); 2.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