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宣传多种保健功能十倍赔偿
时间:2020-11-22 11:1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原告张某到法院诉称,其在遭告某易购平台选购蜂蜜时,看到“陇源某生活汇专营店”(遭告雪某公司经营)蜂蜜品种较多,且标注蜂蜜是“纯天然0添加,具有多种功效的一级品”,于是从中选购15瓶,每瓶价格68元,合计1020元。 原告查看所购蜂蜜时发现,5种蜂蜜执行两种标准:五味子蜂蜜、洋槐蜂蜜执行GB14963-2011标准,椴树花蜂蜜、枇杷花蜂蜜、黄芪花蜂蜜执行GH/T18796标准。经查询了解,在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中蜂蜜属于国家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其中未提及等级。GH/T18796为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制定的行业标准,其中只有理化品质的区分。雪某公司销售的蜂蜜宣称等级为一级品,没有依据,在网店中突出宣传各种蜂蜜的保健、治疗功效,而原告收到的蜂蜜包装中却没有相关保健、治疗功效内容,宣传与产品实物不符。 雪某公司误导消费者购买,属故意欺诈,且按照相关规定,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雪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欺诈消费者,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三倍赔偿3060元。另外,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的包装标签应当标明贮存条件,但雪某公司所售蜂蜜标签上没有明确标明贮存条件,应按该法十倍赔偿10200元。某易购作为网购平台,对于食品经营企业疏于审查,对于经营者的广告宣传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 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系强制执行的标准。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食品安全并不仅是包括食品质量,还包括与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等内容。所以涉案产品没有标明贮存条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遭告雪某公司应当支付十倍赔偿金。同时,雪某公司在某易购网络平台中宣传产品有保健等效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食品安全法是调整食品安全领域的特别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调整消费领域的一般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一旦某种食品瑕疵既构成欺诈又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特别法--食品安全法要求销售者支付十倍赔偿款。所以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原告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因该赔偿已由十倍赔偿所弥补,不予支持。因某易购仅提供交易平台,且雪某公司并非虚假主体,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某易购明知、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所以某易购不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遭告雪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货款1020元并赔偿原告张某10200元。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雪某公司销售的15瓶蜂蜜。 点评 网购给平常百姓生活带来便捷,国家也大力扶持互联网创业,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网上购物更是成了许多人的首选购物方式,许多线下经营者看到商机,也纷纷转战线上销售。但网上不是法外之地,经营者必须守法经营,在网上宣传时,应注意图片、文字说明规范,符合法律规定,不夸大、不造假,方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要擦亮眼睛,不要选购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徐学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