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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查处新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唐某渎职的报告

您好,我叫兰元武,身份证号码:4325241974041*****,户籍地址:新化县上渡办唐家岭社区。2020年11月19日晚上8点半左右,我骑摩托车回家,在直行通过梅苑南路新佳源超市门口的路口时,与左转的肖诚方驾驶的湘KP9855轿车相撞。后由唐喜正进行处理。

2020年11月23日,唐喜正对我们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1322420200002948号),具体内容可以详见该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认定书我提出以下质疑:第一,对于肇事方肖诚方的责任划分,只写了肖诚方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违法变道行为,但事实根据肖诚方自己写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中,他当时是左转弯,想要在路口掉头回家,而我当时是直行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作为这种重要的作为划分交通事故的事实依据,在整个事故认定书中没有任何提及,甚至连肖诚方的车辆当时是进行左转弯都没有提及,只有一个变道行驶。从肖诚方的车辆被撞情况来看,我也是和他的左侧车前灯以及车头相撞,而并非撞的左侧后灯或者左侧车身,从这里也可以证明,他当时是左转弯,而不仅仅是违规的变道。第二,通过对当时案发时路口的摄像头查看,发现肖诚方在开车接近路口时,他作为左转车辆不仅没有开左转向灯,反而开的是右转向灯,因此导致我骑车打算直行通过时,也以为他要右转,没想到他进行的是左转弯,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这一点在事故认定书中也没有任何提及。

对于这些质疑,我以为只是因为唐喜正或许是新调来交警大队不久,对于业务的不熟悉所致。但再看事故认定书中对于我的责任认定,占了整个认定书内容的三分之二,其中连摩托车骑行应该靠右这样的交通法规都搬出来了,并且据打听唐喜正到交警队也有些年头了,也是老交通警察了。那么我认为唐喜正对于肇事方肖诚方的责任认定是存在严重偏袒的,连我们普通老百姓都知道,转弯车辆要让行直行车辆,作为交通警察对于这样的交通规则不可能不知道。再者,肇事方肖诚方本身也是新化县铁路派出所的民警。综上所述,对于唐喜正中队长这样明目张胆的避重就轻进行事故认定,就存在严重的私相授受和渎职的行为。

我作为一个无权无势的普通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为家里条件不好,还是希望肇事方肖诚方能够至少先出些医药费把我的伤治好,我的妻子就想找肖诚方进行协商,但肖诚方甚至通过唐喜正,对我的家人进行威胁,说他还要起诉我。或者是因为肖诚方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作为一个公安民警,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作为执法者;又或者也是因为唐喜正出具这样偏袒的事故认定书让他有这样的底气,颠倒黑白,是非不分。但我希望对于这样的官官相护,严重渎职的行为能够依法得到处理,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还我们一个公平法制的社会。

受害人:兰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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