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效宣称监管拉紧合规红线化妆品企业应读懂政策、优化产品上市计划(2)
时间:2021-06-11 19: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规范》第十八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还承担功效宣称资料存档义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对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和摘要进行归档并妥善保存备查。功效宣称依据资料为外文的,还应当翻译成标准中文进行存档。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的产品配方应当与注册备案时保持一致,一致性证明材料应与功效宣称依据资料一同归档。 事后监管扩展至事前监管 2020年11月,某知名化妆品企业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处以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显示,该企业在其销售的两类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了“抑制黑色素”“色斑淡化”等美白功效宣传语,但事实上,涉案产品配方中不含美白祛斑功效成分,该企业也无法提供试验报告证明涉案产品具备广告中的美白祛斑功效宣称,最终该企业被认定为发布虚假广告。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规范》实施前,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的监管有一定力度,但大多数属于事后监管。《规范》实施后,化妆品功效宣称的监管将提前至事前。也就是说,化妆品企业在化妆品上市前就需要从功效宣称评价角度规范其行为,以此加大对产品安全性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违法行为将面临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的实施,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化妆品产业的监管体系,一方面可以加强行业监管,有力整治不负责任的“自卖自夸”乱象,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带来新的课题,企业需要结合《规范》要求,完善产品上市计划,做到合规生产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