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长生露” 长彤生物涉嫌传销和虚假宣传(2)
时间:2021-06-18 10: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人民资讯 点击:次
无论“长生露”是药品还是食品,其夸大的宣传内容已严重涉嫌虚假宣传。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近些年,该公司多次因为虚假宣传,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七期)”显示,山东长彤生物公司生产的产品“长生露山药黄精复合饮品”标签、说明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查封“长生露山药黄精复合饮品”产品2810盒,并处罚款25万元。 2019年11月7日,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的假冒伪劣食品集中销毁活动,“长生露”成为在现场被销毁食品数量最多产品。销毁“长生露”的主要问题是因为标签不合格。标签上“一天服一瓶,一天不衰老,持续天天服,衰老永停止”等标语,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因此,山东长彤生物公司生产的2800多盒、价值42余万元的“长生露”被罚没,被行政处罚25万元。 2020年,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于8月发布的10件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中,山东长彤生物公司再次上榜。据了解,山东长彤生物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食品广告,其中含有“解决了人体衰老问题”“对癌症、白血病等疑难病症的辅助治疗作用”“使慢性病自然康复”“能抑制肿瘤生长和转移,防止肿瘤复发”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0年3月,安丘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 三、公司背景追查,失信企业面对法律严厉的制裁,山东长彤生物公司甚至还多次拒不履行 2018年,该公司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列入到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长彤生物公司也就此成为失信企业,未履行金额为431504元。 据媒体报道,自2014年以来,山东长彤生物公司已累计14次成为历史被执行人。正所谓唇亡齿寒,山东长彤生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聚宝也已经先后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出示了两次“限制高消费令”。四、奖励机制揭底,涉嫌传销除了涉嫌虚假宣传外,“长生露”也被媒体曝出涉嫌传销。但山东长彤生物公司却向媒体表示:“报道不实。”对此,有媒体以加盟者身份向山东长彤生物公司销售总监询问“自己介绍别人加入代理是否有提成,是否介绍人越多提成越高”时,销售总监却给予了肯定答复。假设你推荐一个代理拿了5万元的货,那你就提成10%。范围之内的代理,不但有提成,还能赚取对方从你这里取货的差额。同时,该销售总监还表示,市场上“长生露”的价格是980元/盒,一盒30支,一箱20盒,直销的售价是1000元/盒,进货越多,进货价格就越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