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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严打利用网红直播带货等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2)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3:广东省深圳市诺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到店点评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20年4月,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增加大V数量、小V到店体验、增加浏览量”等服务内容,承诺帮助客户提高在美团点评平台的“星级”和“排名”,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当事人利用不同账号登录操作,为平台内店铺虚假评价“五星”满分,而非实际到店消费者的真实评价。当事人通过虚假好评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案例4:浙江省台州市陈某辉利用技术软件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8年、2020年前后分别注册了浙江小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番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辣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申请“企业QQ号”并招募雇佣员工21名,分设成“排单组、审核组、导购组、售后组”,运营“刷单炒信”工作。同时借助“小水滴”、“大水滴”、“猫头鹰”专用刷单软件,搜索有刷单需求的商户,分配“刷手”刷单任务,完成虚假交易,帮助网店经营者在平台的评价体系内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误导消费者。自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共刷单2951750单,刷单商品总金额3.59亿余元,获利372.9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0万元。

案例5:福建省厦门市宗某利用技术手段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收取了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佣金,对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字体产品进行虚假下载,帮助其虚构下载量,以达到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目的。相关费用共计73.51万元。此外,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还违反了有关无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6:广东省佛山市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刷手”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事网店制作、运营及维护相关服务工作。为招揽客户(网店经营者),当事人免费向客户提供垫付货款刷单的服务。根据客户需要联系“刷手”对客户的店铺进行下单交易,然后通过转账先垫付订单金额给“刷手”。订单交易完成后,当事人转佣金给“刷手”,再向客户收回垫付的订单金额及佣金。从2020年4月至12月共垫付货款刷单121单,产生订单金额及佣金合计3.56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7:广东省佛山市麦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刷单公司“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经营“edon旗舰店”。当事人从2020年6月份起,为提高网店销量排名,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通过委托刷单公司以刷单方式为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虚构交易记录、销售量等。当事人共虚构交易165笔,虚构交易金额共1.9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案例8:福建省厦门市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产品下载量“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安排公司员工在华为、OPPO、VIVO手机的APP应用下载平台搜索并购买下载自家的字体产品,虚构产品的下载量等销售状况,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涉案金额共计296.67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案例9:广东省深圳市酷美传媒有限公司利用熟人“刷单炒信”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