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近视矫治乱象调查(二):“易视康”总经理冯民回应(2)
时间:2021-08-11 17: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眼科闫欣认为:青少年在验光配镜过程中消除眼睛的调节因素是极其重要的,如何消除调节因素呢?这就需要借助于睫状肌麻痹剂——散瞳剂。由于睫状肌的麻痹,是使作用在晶状体的调节作用丧失,暴露出固有的屈光状态,从而得到客观正确的结果,这就是青少年配镜必须散瞳验光的原因。 尽管冯民先生认为儿童青少年是否需要“散瞳”验光存在争议,但“易视康”微信公众号上的内容似乎已经说明了一切。 四、 总部不会虚假、夸大宣传,但是加盟店无法避免冯民先生提出总部宣传很规范,不会涉及虚假宣传问题,但加盟店无法杜绝。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记者在全国数个省市调查走访中发现,“易视康”的加盟门店中,所有的文案VI设计及物料几乎都是统一版本、统一规格的。 在“易视康”招商专员发给记者的“招商手册”PDF文件中,赫然标有“康复”、“有效率”,宣传“唯一”、“减度数”等词汇,五花八门,琳琅满目。推送的微信公众号中关于产品的宣传广告,更是充斥着“降低近视度数,恢复视力不反弹”、“易视康眼镜,一副能减度数的眼镜”、“让视力越来越好,度数越来越小”这些严重误导消费的夸大内容。 五、 涉事公司“易视康”衡水总店涉嫌验光偏差、虚假宣传、经营医疗器械是否备案”问题。 冯民先生称: 对下属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并不清楚。但对店要求验光尽量准确,并且总部也经常要求他们过来培训。报道中涉事单位衡水市桃城区易视康视力矫正中心,并不知情。其在公司备案的名称为衡水市刘艳芝眼镜销售有限公司,备案证书编号为:冀衡食药监械经营备20190584号,备案日期为2019年9月24日。 冯民先生提到的“衡水市刘艳芝眼镜销售有限公司”,记者在暗访时并未发现该营业执照的存在,涉事单位在显要位置悬挂的营业执照名称为:“衡水市桃城区易视康视力矫正中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衡水易视康总店存在的虚假宣传、无证销售等问题,记者已经向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本刊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