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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纬资产及总经理收警示函 私募存重大事项披露违规(2)

  我局对浙江中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与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有效执行基金风险防控措施、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等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部分基金未进行风险评级并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事项等问题。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8月2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