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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股份IPO之问:保健品贴牌“想贴就贴” 批号过期或仍在用?(2)

  此外,证监会也在问询中提到: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部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即将到期,35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已届满,5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在办理转让手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资质是否完备,目前百合股份尚未发布回复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对百合股份的营收来说,贴牌加工十分重要。2018—2020年,百合股份的合同生产业务(贴牌)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8.44%、72.18%和76.40%,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百合股份也在招股书中透露,合同生产业务一般服务于中小客户,他们往往没有规范的管理且经营不稳定,如该等客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商标侵权、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等不规范行为,将可能导致公司品牌与形象受损,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016年,安徽全康药业公司委托百合股份贴牌加工生产“源生堂牌海狗人参丸”,却被当地市场监管局从中检测出“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常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是“伟哥”的主要成分。法院认为:全康药业公司委托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贴牌加工生产“源生堂牌海狗人参丸”,全康药业公司作为委托方,是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对其委托生产的产品安全应承担法律责任。

  2018年,百合股份因为替太和县江中优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有“江中”字样的“褪黑素维生素B6胶囊”,被江中药业因侵犯商标权告上法庭,并被判决停止侵害,与太和县江中优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一起赔偿20万元。此后百合股份上诉,2020年4月2日的终审判决中,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看得出来,这些年因为保健品代加工业务,百合股份是屡屡“犯规”,监管机构也注意到了这一情况。今年4月30日,证监会关于行政处罚对百合股份进行问询,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否制定整改措施、相关整改是否有效;(2)结合报告期多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说明发行人关于产品质量控制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能否保证生产经营的合规性;(3)结合相关处罚依据、处罚数额及违法行为的情节等情形说明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行人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等问题。目前,百合股份暂未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百合股份产品屡屡出现质量不达标等问题,该公司保荐机构和律所称,“上述违法行为未出现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后果,不属于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不会对公司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就上述问题,《投资者网》致函百合生物求证,但一直未获得对方回复。(思维财经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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