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姿玲珑素代理维权失败始末:被取消代理资格,囤货40万元起诉公司却败诉?
时间:2021-08-24 12:5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近年来,微商行业减肥市场快速发展,各种减肥瘦身产品层出不穷,这其中有一家名为美姿玲珑素植物纤维压片糖果的减肥产品,宣称是一款纯植物食品级瘦身产品,还可以按照每个人的体质进行搭配,而其销售级别分为天使、VIP、三级、二级、一级、总代六级代理,总代之上还有更高级别的联创代理。 美姿玲珑素产品代理制度 颜值君深入了解发现,做美姿玲珑素微商代理可能没有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则文书,其原主体公司古月梵森(天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遭其联创代理张女士告上法庭,原因是张女士遭取消了联创代理资格,而其手里尚存40万元美姿玲珑素的产品,要求退货却遭公司拒绝。 张女士与古月梵森(天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部分) 令人惊讶的是,张女士竟然维权失败,因张女士代理美姿玲珑素的时候,融易资讯网()消息 ,没有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无法证明自己是美姿玲珑素的代理,只能证明自己购买了美姿玲珑素产品,所以二者不属于代理关系,而是属于买卖双方关系,于是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后来,张女士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诉讼,结果维持一审原判。张女士不服,2021年4月,张女士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但结果同样是张女士败诉。 对于张女士来说,这无疑是无法接受的结果,试问如果不是为了微商代理权和为微商品牌方售卖产品赚取奖金,哪个人会花费40万元买一堆减肥糖果呢? 根据裁判文书披露的内容,案情的始末是这样: 张女士与美姿玲珑素原公司主体的维权记录 2018年3月6日,家住辽宁盘锦市的张女士通过微信达成代理协议,美姿玲珑素原主体公司古月梵森(天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古月梵森公司)授权张女士为美姿玲珑素公司大陆地区联合创始人经销商,负责古月梵森公司生产的美姿玲珑素系列产品的销售,代理期限至2019年3月6日。张女士按4元/袋(S产品)、8元/袋(M产品)、10元/袋(L产品)的价格从美姿玲珑素微商品牌创始人胡悦处购进产品。因胡悦于2018年12月将张女士从代理群中删除,并通知解除其代理权限,禁止张女士继续销售之前从胡悦公司手里购进的产品,致使张女士剩余约400000元产品无法销售。 对于张女士的诉讼内容,胡悦辩称自己和张女士之间没有委托合同关系,案由不正确,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诉请。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委托合同项下4种案由,分别是进出口代理、货运代理合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诉讼仲裁民事调解代理委托合同纠纷,而自己公司与张女士之间签署的是买卖合同,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而且自己已经将张女士购买的货物全部交付给张女士,自己作为买方的义务完成,至于张女士是否售卖跟自己无关,因为张女士在朋友圈有乱价行为,影响自己美姿玲珑素产品的销售,所以遭取消代理权,但是并未限制其正常售卖。 一审过程中,盘锦市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并不存在代理合同关系,且古月梵森公司对张女士的经销商授权已经到期,故对张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张女士主张胡悦返还货款、赔偿张女士可得利益损失并提交鉴定申请,但张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授权和解除授权时曾对货物如何处理作出过约定,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胡悦禁止其售卖产品;鉴于张女士已经支付货款,获得货物的所有权,胡悦并未禁止原告销售已购货物,且张女士在解除授权8个月后向胡悦主张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张女士负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