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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传销行为 杭州驿浩生物科技被罚50万

【直报网北京8月23日讯】(中国经济网)8月13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新信息显示,杭州驿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他传销行为”被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予以50万元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钱塘市监处罚〔2020〕0243号)显示,当事人策划了一种牙齿美白贴面技术培训加盟、牙齿美白产品新零售的营销模式,制定了加盟政策及具体加盟流程。当事人自2019年10月起招募代理进行培训。代理通过缴纳加盟费取得公司代理人资格,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不同级别的代理人按相应加盟费比例获得返利和推荐奖励。

当事人设定4个层级的代理,分别是合伙人、董事、总监、加盟商。在实际经营中,当事人将上述加盟政策进行调整,即缴纳给当事人25800元即可成合伙人级代理,同时获得牙齿美白贴面技术培训及发展他人资格。当事人只对接合伙人级代理人,合伙人级代理人可以发展合伙人级、董事级、总监级及加盟商级的代理人。

当事人设定以下返利及推荐奖励:

A.直接推荐返利。合伙人直接发展下线奖励50%;董事直接发展下线奖励40%;总监直接发展下线奖励30%;加盟商发展下线奖励20%。

B.间接推荐返利。合伙人名下董事发展下线,合伙人奖励10%,董事奖励40%;合伙人名下总监发展下线,合伙人奖励20%,总监奖励30%;合伙人名下加盟商发展下线,合伙人奖励30%,加盟商奖励20%;董事名下总监发展下线户,董事奖励10%,总监奖励30%;董事名下加盟商发展下线,董事奖励20%,加盟商奖励20%;总监名下加盟商发展下线,总监奖励10%,加盟商奖励20%。

C.全球合伙人分红制度。公司每月拿出总销售额的5%进入分红池。对象是合伙人,要求累计完成200万业绩,成为全球合伙人。根据累计业绩完成的数量,进行奖励分配。

D.推荐奖励:会员费的4%(即合伙人A发展了B,B发展了C,合伙人A可获得会员费4%奖励,即1032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发展代理人87名,共有4层级。

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自述,所有加盟费及开支均通过其个人建设银行账户。根据调取当事人及其发展的合伙人、董事的涉案资金银行流水,截止2020年11月12日,当事人已发展87名代理,收取代理加盟费共计155.67万元。因当事人所收取的加盟费还用于支付培训耗材、房租及其他运营费用,且仅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祝旻个人账户收取,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第一款,鉴于当事人在检查前已停止上述行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杭州驿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注册资本50万元,祝旻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时还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65%。此外,薛强、蒲江波、杭州叁艾克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持股10%,许冠国持股5%。

记者梳理发现,杭州驿浩已于2019年注册YIHOO、图形等四个商标,其官微名称同样为“YIHOO口腔美学大师”。2020年11月,杭州驿浩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原标题:因传销行为 杭州驿浩生物科技被罚50万)

责编: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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