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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网红”主播与公司因虚假宣传闹掰?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2)

带货主播及其经纪公司均应对其营销的商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所谓的“刷单”、“宣传剧本”均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带货直播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直播等活动,不应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在直播中煽动粉丝情绪,破坏社会秩序。带货主播拒绝继续从事违反法律规定的直播行为虽与经纪合同约定内容不符,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随着带货直播商业模式的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不仅仅是传统的生产厂家、销售企业,还包括带货主播及其经纪公司。在销售商品的数量、消费者分布的地域等方面的影响力,直播带货系传统销售模式的几何倍数,带货主播及其经纪公司更应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负有更高的责任。此外,网络传播主体在纠纷协商、解决过程中也应增强主体意识,把握必要限度,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和名誉。打造更加健康、有序、清朗的网络环境是每一个网络主体应尽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