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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因参与合发全球涉嫌传销被罚没51万多元(2)

本局认为,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合发房银”传销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构成传销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499601.32元,并处罚款2000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519601.3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据天眼查APP显示,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5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万炳勤担任法人,持股91%。

(原标题:代理商因参与合发全球涉嫌传销被罚没51万多元)

责任编辑:蓝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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