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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天美仕公司支付胡武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万元(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双方当事人自2020年1月9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天福天美仕公司应当向胡武西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为胡武西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胡武西与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20年1月9日起解除;

二、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胡武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0元;

三、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胡武西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月份的工资差额3072.8元;

四、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胡武西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为胡武西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驳回胡武西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元,由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查,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实缴资本为7362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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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福天美仕公司支付胡武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万元)

责任编辑:蓝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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