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量子创美”项目可获高回报?丹山一人因传销被罚没3万多元(2)
时间:2021-11-25 11: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次
期间2人还专门成立舟山市佐尔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就上述项目的经营模式、奖金分配方法等在其公司多次进行不定期的培训。该投资项目设有名为佐尔时代的专门网站(案发后被人为关闭),供会员注册个人帐户以及登录、查询。个人帐户信息主要包含有会员帐号、购买产品名称数量、联系电话、地址、个人返利的银行卡号、部门列表(直接或间接介绍的会员姓名、人数以及上下线会员排列结构情况)等。 柯某英经陈某林介绍,出资20000元购买“量子创美”产品套餐1套,成为创客会员,尔后柯某英直接介绍或推荐黄某某、曹某某、陈某某3人投资上述项目并成为会员,上述4人(含柯某英)构成上、下线层级为2层,柯某英本人晋升为主管会员,其直接或间接介绍、推荐的会员购买产品金额共计80000元,返利自2019年4月30日到2019年6月14日期间由上海汇潮支付有限公司转账至柯某英的银行卡,共汇款3笔合计11280元。 丹山市监局认为,柯某英伙同他人以夸大产品功效为诱饵,通过产品检验、组织培训、实地考察等手段,引诱他人参与所谓的“量子创美”投资项目,动员他人以20000元金额购买“量子创美”美容产品成为会员,获取介绍他人入会资格并从中获利,会员介绍新会员,以此类推,并设置上线以下线购买产品的金额给付报酬,层层计奖。 该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属于传销违法行为,且丹山市监局认定其介绍或推荐他人从事传销牟取的违法所得为11280元。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综合柯某英的违法情节,决定对柯某英的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1128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3128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