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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国际贝罗娜涉虚假宣传 “拉人头”模式涉嫌违法违规(4)

第一种结算方式:5:5分,如总业绩10万元,除去店销老师1万左右还剩9万元,则门店得到4.5万元,安哥公司要分走4.5万元,同时安哥公司给门店提供整个拓客和店销期间需要给到顾客的所有产品,即10万元业绩对应的10万元产品全部由安哥公司承担,店家赚4.5万元。

第二种结算方式:2:8分,如总业绩10万元,除去店销老师1万左右还剩9万元,则门店得8成,安哥公司得2成。也就是说门店只需要给安哥公司19700员,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余款全部归店家所得,如10万元业绩,给到安哥公司19700元,安哥公司会给到门店96800元的面部产品或100800元养生产品,后续补货拿货1.8折至1.5折。如果选择成为安哥国际的合伙人,店家A交合伙费19700元,公司给A 客户10万元的产品,后续补货可以1.8到1.5折,此时A推荐美容店B给安哥国际。

A可以获得拓客收入:安哥国际给B发展一个顾客A就能获得20元(如果A直接推荐了5个以上,后续每家店发展一个顾客A可以获得30元),B推荐C美容店给安哥国际,安哥国际给C发展一个顾客A就能获得10元。

A可以获得加盟收入:B选择加盟安哥国际,交19700元,A可以获得9000(如果A直接推荐了5个以上,后续每家店选择加盟A可以获得9500元),B推荐C,C也选择加盟成为合伙人,此时A可以获得间接加盟收入1500元。

A可以获得返单收入:B卖出2970元套盒,A可以获得100元每套;B卖出1970元套盒,A可以获得60元每套;B卖出1870元套盒,A可以获得35元每套;B卖出单品,A可以获得10元每瓶。B推荐C,C卖出2970元套盒,A可以获得25元每套;C卖出1970元套盒,A可以获得20元每套;C卖出1870元套盒,A可以获得10元每套;C卖出单品,A可以获得2元每瓶。

对于以上的代理制度:安哥国际这个“非同返享”的拓客模式其实就是打着“0门槛、0风险、0库存”给美容店免费上门拓客的旗号,让美容店出安哥国际销售人员吃穿住等费用去销售安哥国际贝罗娜的产品,最后销售的提成还得美容店自己掏,并且拿出大额折扣出货价以及推荐奖励,让美容店加盟并发展下线,其中获利条件存在拉人头概念。它从本质上说不是为了促进正常的商品交易,通过增加交易数额来获得收益,而是引诱参与者以购买远超于正常的产品来成为合伙人,才能享受分利资格,并且鼓励代理“拉人头”,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涉嫌违法违规。

根据“二高一部”在2013年11月1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一条也规定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另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后 记

安哥国际不仅将非特殊用途的普通护肤品、化妆品宣传成了有消炎、修复效果、用一次可以年轻5-8岁的神奇护肤品,还采用“拉人头”等方式发展团队,涉嫌违法违规。微商电商调研在此提醒,凡是产品或服务严重偏离自身市场价值、违背常识且所谓经营行为本质上没有没有创造出社会价值,就该合理怀疑该产品或服务含有“欺诈”性质。凡是有拉人头、分等级靠人头费用才能生存和发展的组织,就要警醒,不要落入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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