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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圣康膜经销商因虚假宣传被罚,曾被异地市监执行财产保全

日前,北青网健康在信用中国(湖南)以及信用中国(广东阳江)上发现两则关于道圣康膜的行政处罚信息,其内容为道圣康膜的经销商因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

据其中一处罚信息案号为宁市监案字﹝2021﹞630号,处罚日期为2021年12月14日。具体为: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湖南)


经宁乡市市监局查明:当事人彭志娟于2019年6月26日注册成立宁乡晟佳日用品店,主要从事道圣康膜产品的销售和推广。

为了促进产品的销售、招揽下级经销商,当事人通过在门店设置宣传展板、印制名片、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里发布广告、召开招商会议进行产品介绍等形式,宣传所销售的道圣康膜产品适用人群为“颈椎痛、网球肘、骨关节炎、软组织损伤、创伤性关节炎、肩周炎、宫寒、肩袖撕裂、股骨头坏死、腰椎间盘突出等病症人群,对“鼻炎、蛇盘疮、湿疹、牛皮癣、皮炎、便秘、感冒、发烧、咽喉炎、妇科炎症等疾病有附加作用,并宣传“烫伤用康膜,一点疤痕都没有,神了姐姐牛皮癣困扰11年,直到一个月前遇到康膜,两盒就差不多好了腮腺炎直接用康膜涂抹消炎,效果杠杠滴”等内容。

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道圣康膜产品为“满汉御宝道圣康膜”和“道圣康膜冷敷凝胶”,均由黑龙江大众安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满汉御宝道圣康膜”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为黑妆20160008号,“道圣康膜冷敷凝胶”为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号为黑鸡械备20200002号, 该两款均不具备当事人宣传的疾病治疗功能。多人因当事人的宣传,误以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能治疗多种疾病,进而投资购买道圣康膜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彭志娟处以罚金30000元,上缴国库。

另一桩行政处罚信息为西市监处字〔2021〕7045号,处罚日期为2021年11月11日。当事人为阳西县道圣康膜医疗器械店。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广东阳江)


现查明,当事人领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是“零售:一类医疗器械”,但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在商铺销售化妆品“满汉御宝道圣康膜”。

当事人于2020年3月8日从中山市凯歌贸易有限公司处以190元/盒的价格购进1箱48盒/箱化妆品“满汉御宝道圣康膜”,以3盒为一个疗程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220元/盒。截止至2021年8月19日现场检查止,当事人共售出上述化妆品“满汉御宝道圣康膜”2个疗程共6盒,销售额为1320元。

但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时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也没有制作标价签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信息。当事人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共售出6盒化妆品“满汉御宝道圣康膜”,货值金额、经营额为1320元。

此外,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时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印有“道圣康膜帮助10亿人解决疼痛困扰我们在行动”字样的广告宣传海报,但海报中的内容是当事人为了提高所销售的化妆品“满汉御宝道圣康膜”和医疗器械“道圣康膜冷敷凝胶”的销量而自行想出来的宣传广告语,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当事人共花费150元请人制作并张贴上述广告宣传海报,认定广告费用为150元。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西县道圣康膜医疗器械店罚款3260元;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

此外,北青网健康还发现,道圣康膜及其关联公司在2021年被湖北省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财产保全。被执行财产保全的企业为重庆道圣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众康园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宜众康商贸有限公司以及重庆康晟健商贸有限公司。该财产保全案在2021年11月24日宣告结案。


图片来源: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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