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酿每日悠先可替代药品?三级代理、团队计酬涉嫌违法违规!(3)
时间:2022-03-09 15: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成为天使的门槛是累积拿货达到200单,这个累积单量包含天使本人的和他的下线也就是小部门团队的,且团队的单量不低于200的20%,也就是40单。成为天使后:每销售1袋49.8元的产品能获得利润18元;每销售1盒399元的产品能获得利润100元;每销售1套1820元的产品能获得利润415元;每销售1套499元的产品能获得利润125元;每销售1套2270元的产品能获得利润515元。根据纤酿的代理制度分析,如果天使A同时推荐5个启动的推广市场,天使A的总体单量是5*200=1000单,此时相当于天使A推荐了5个200单的天使,目前天使A以及天使A的市场一天可以分享2个1820订单,一天分享10个49.8元体验装,其中天使A个人分享2个体验装,假如天使A用3天时间推荐一个1820元的套装,收入为415元,平均一天为138元。天使A的收益是82.5*2+18*2+138=339元/天。总结:天使级别一般收入不会低于300元一天。 成为导师的门槛是累积拿货达到5000单,这个累积单量包含导师本人的和他的团队的,且团队的单量不低于5000的20%,也就是1000单。成为导师后:每销售1袋49.8元的产品能获得利润22元;每销售1盒399元的产品能获得利润140元;每销售1套1820元的产品能获得利润580元;每销售1套499元的产品能获得利润180元;每销售1套2270元的产品能获得利润745元。根据纤酿的代理制度分析,如果导师B同时推荐5个启动的推广的天使市场达到了1000单,导师B的总体单量是5*1000=5000单,目前导师B推荐的天使市场一天可以分享2个1820元订单10个49.8元体验装,导师B的差额收益是(580-415=165)*5*2+=1650元/天,由于导师B的市场出现了平级天使的分润,导师B的收益会拿出50%分配给平级天使,导师B最终的收益是165/2*10=825元+(22-18体验装收益)*10*5=1025元/天。总结:导师按照全部平级的情况下收入一般也会不低于1000元。 成为总监的门槛是累积拿货达到30000单,这个累积单量包含总监本人的和他的团队的,且团队的单量不低于30000的20%,也就是6000单。成为总监后:每销售1袋49.8元的产品能获得利润26元;每销售1盒399元的产品能获得利润170元;每销售1套1820元的产品能获得利润705元;每销售1套499元的产品能获得利润220元;每销售1套2270元的产品能获得利润910元。总监还能获得团队新增业绩的1%。 根据纤酿的代理制度分析,如果总监C同时推荐5个启动的推广的市场达到了5000单导师级别再加上其余的消费市场累计5000单,总监C的总体单量是6*5000=30000单,目前总监C推荐的市场导师一天可以分享2*5*5=50个1820订单,整体一天可以推荐5*50=250个体验装,总监C的收益是(705-580=125)*50=6250元/天,如果总监C的团队出现了导师平级的情况下,总监C的收益50%会分配给导师,总监C的最终收益为(705-580=125/2=62.5)*50=3125元/天,这时候总监C可以拿到市场营业额1%的分红那就是1820*50*1%=910元/天,体验装收入是(26-22)*250=1000元/天,总监C整体的收益可以达到3125+910+1000=5035元/天。总结:总监按照团队下面全部都有导师平级的情况下收入也可以达到5000元一天。 根据“二高一部”在2013年11月1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一条也规定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另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 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