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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部门为医美营销划16条“红线”,保健食品牵扯其中

市场监管部门为医美营销划红线

道道网讯 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医美营销乱象发布提醒告知书,对医疗美容商业营销活动作出16条提醒。


《关于规范医疗美容商业营销行为的提醒告知书》提示:

相关主体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宣传未经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不得利用“打包票”来吸引客户——不能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作保证性承诺。

不得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虚构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规模及医务人员资质资历、能力水平等,欺瞒消费者。



针对近年来火爆网络的“软文”营销方式,不得通过平台推荐、软文、种草笔记、编造医美日记等方式伪造口碑,或者利用直播带货、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不得虚构交易信息、虚构经营数据信息、虚假预订和抢购、编造用户评价、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不得在收藏量、关注量、点赞量等流量数据上造假。



医疗美容宣传中,仿冒名医、知名医院或机构等俗称“傍名院”“傍名医”“傍名牌”的行为将受到惩处;

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做证明,不得使用患者名义、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做证明;

不得通过广告代言人或“推荐官”“体验官”等形式,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

为了揽客,部分医美机构故意制造“容貌焦虑”,在宣传广告中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这样的行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应提倡。



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

不得实施市场垄断、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时、全面告知相关医疗美容服务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


消费者组织发布医疗美容消费提示

近日,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医疗美容消费提示:

1.拒绝容貌焦虑,树立健康审美观念。

树立健康的审美观念和容貌认知,拒绝唯颜值是从。 

2.拒绝虚假宣传,选择正规医美机构。

认真考量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信誉,不可盲目轻信医美机构打出的“安全零风险”“无疤痕”“无任何副作用”等宣传语。 

3.拒绝盲目跟风,选择可靠医美项目。

警惕“成功案例”“种草笔记”,提高对“刷单炒信”等行为的警惕性和识别力。认真了解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和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美项目和美容产品。 

4.拒绝价格欺诈,了解收费标准。

特别是耗材费、手术费、住院费、麻醉费等收费名录,要求商家明码标价,并签订书面合同,不要被所谓的“超低价格”“免费做”迷惑。保留好合同、图片、录音、视频等证据,一旦遇到价格欺诈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5.拒绝商家诱导,理性贷款。

特别是学生群体,要认真评估风险和还款能力,不要被不良商家诱导,卷入非法校园贷的漩涡。 

6.拒绝大额充值,慎重选择预付消费。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