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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4000余万元 “中远久泰网络商城”传销案宣判 4名头目被判刑

3月14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安化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则刑事判刑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某中、金某、李某妹、谌某珍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湖南中远久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久泰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8日,注册资本五千万元,被告人陈某中任中远久泰公司法人兼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对外协调工作和全盘事务;

陈某(已另案处理)于2018年6月份至2019年9月份任某远久泰公司执行总裁,负责中远久泰公司的市场发展运行和系统APP小程序维护兼职出纳工作等;

被告人金某于2018年2月至2020年11月任中远久泰公司总经理兼商学院院长(商学院院长职务于2020年年初移交给被告人李某妹),负责讲解中远久泰公司的营销模式、公司业务骨干培训兼任会计工作等,被告人金某在中远久泰公司非法获利100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妹2019年8月加入中远久泰公司,成为董事会员,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任中远久泰公司商学院院长,负责给会员讲解公司营销模式、市场推广等,通过其注册的会员编号提现32600元到银行卡上;

被告人谌某珍于2019年7月份加入中远久泰公司,是市场业绩最好的团队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发展、推广市场,共计通过中远久泰商城小程序其注册的四个会员编号提现,共计454600元到其名下的银行卡上,于2021年年初离职,但被告人谌某珍在中远久泰小程序提现截止时间在2021年3月。

陈某联系长沙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设计中远久泰网络商城,2018年7月中旬,中远久泰商城上线运行。中远久泰公司向外打造“聚消费者,创造财富,大家共享”的理念,成为公司会员后按照其级别和业绩每天都能获得提成和分红。

中远久泰公司利用互联网、微信群、开大会、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通过设置门槛,采取返本还利、发展会员组成层级、团队计酬等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营销模式如下:中远久泰公司推出入会门槛1000元每单,中远久泰公司的营销模式主要分为静态模式和动态模式:

1.静态模式:需在推荐人的推荐下载微信公众号“中远久泰”小程序充值消费1000元产品(黑茶)注册成为会员,分别有1000元、4000元、13000元、40000元四个消费档位。

消费金额(元)月收入(元)总收入额度(元)

100050-802000

4000300-5008000

130001200-200026000

400004000-600080000

2.动态模式:普通会员三条线必须同时发展三个人成为公司的下一级别会员,1、3、9、27、81、3*N,具体如下图所示:

1层1000

2层100010001000

3层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

具体的奖金分配是:

(1)分享奖三级:5%/级*3=150元(会员每发展一人加入中远久泰公司,都能获得其入会金额5%的提成,最多可以分享三层级);

(2)共享奖200人:470元/单(若以200人为一个团队计算,假如中远久泰公司200人团队中,有一个会员的业绩增加,这笔增加的会费公司拿出470元给这个团队的200人平分,以此类推);

(3)董事奖十代:2.5%*10=250元(若A是新入的中远久泰会员,上面10代董事每人每单都能获得25元的奖励)

中远久泰公司自2018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先后在湖南、湖北、广西、山东、广东等省市区发展注册会员4812人,中远久泰公司的市场总业绩达四千余万元,其中黄某等384人缴纳的传销资金617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中、金某、李某妹、谌某珍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服务,并按照上下线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会员的销售业绩与人数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四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全案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陈某中、金某、李某妹、谌某珍四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六年至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六万元;追缴湖南中远久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被暂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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