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返利”传销案 五名传销骨干获刑
时间:2023-05-16 09:2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近日,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霍某等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霍某等五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某店APP”软件是深圳某应程序软件开发公司和某赚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候某(另案处理)研发的上线运营软件,用户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外链至某宝、某东等电商平台消费可以获取少量返利。 该APP软件有“店主”“分享家(运营商)”“优秀分享家(高级运营商)”“城市加盟商”“区县加盟商”“钻石区县加盟商”“大区团队长”等层级,并以该APP即将上市为噱头,制定一系列的加盟返利激励规则。 该传销组织的具体加入模式为:会员通过该APP商场购买物品成为店主,推荐他人注册会员达到一定数量后,经区县级加盟商推荐,缴纳7500元至9000元或16000元至16500元的费用,可成为“普通区县加盟商”或者“钻石区县加盟商”,并可推荐县级加盟商。“区县级加盟商”在推荐一定数量“店主”或者“区县代理”后,缴纳21000元至30000元费用可成为“城市加盟商”,并可以推荐“区县级城市加盟商”。 该传销组织的返利模式为:“区县加盟商”可获得直推加盟商缴纳费用的50%返利,“钻石区县加盟商”可获得直推加盟商缴纳费用的50%返利,以及下一层级直推加盟商缴纳费用的20%返利;“城市加盟商”同时获取直推的加盟商的50%返利,如原来是钻石区县加盟商的还可获得下一层级直推加盟商缴纳费用的20%返利;“大区团队长”在“城市加盟商”的返利模式上对于所有间接发展的加盟商均按照缴纳费用10%获取返利。 被告人霍某等五人在充分了解“某店APP”软件的以上返利模式后,自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先后注册并交费成为“城市加盟商”“区县加盟商”“钻石区县加盟商”“大区团队长”后,被告人霍某等五人不断在微信群、朋友圈、公众号等社交媒体介绍宣传“某店APP”软件发展会员。 这期间,被告人霍某直接发展的“区县加盟商”和“钻石区县加盟商”层级达到5个层,加盟商人数达到449人;间接发展的“城市加盟商”层级达到4个层,加盟商人数达到126人,从“某店APP”共计非法获利70余万元。 被告人图某直接发展的“区县加盟商”和“钻石区县加盟商”层级达到7个层,加盟商人数达到470人;间接发展的“城市加盟商”层级达到5个层,加盟商人数达到37人,从“某店APP”共计非法获利130余万元。 被告人帕某直接发展的“区县加盟商”和“钻石区县加盟商”层级达到6级,加盟商人数达到279人;间接发展的“城市加盟商”层级达到3个层,加盟商人数达到89人,从“某店APP”共计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被告人色某直接发展的“区县加盟商”和“钻石区县加盟商”层级达到4级,加盟商人数达到245人;间接发展的“城市加盟商”层级达到2层级,加盟商人数达到24人,从“某店APP”共计非法获利140余万元。 被告人阿某直接发展的“区县加盟商”和“钻石区县加盟商”层级达到5级,加盟商人数达到123人;间接发展的“城市加盟商”层级达到2级,加盟商人数达到8人,从“某店APP”共计非法获利40余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霍某等五人以“某店APP”软件公开发司为后盾,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最终,莎车县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 被告人霍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帕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色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阿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霍某等五人当庭表示服判,并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