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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处549人!内蒙古公开六起网络传销典型案件(2)

被告人郝某某和杨某某成为“GPL”会员后,开始在鄂尔多斯市以及周边地区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微信群推送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大力宣传“GPL”的运营模式及获利规则,引诱他人投资注册成为会员,谋取非法利益。经对“GPL”后台数据进行鉴定,被告人郝某某系被告人杨某某的上线,被告人郝某某在平台上发展会员账户70040个,总奖金达1051131.89美元;被告人杨某某在平台上发展下线638人,总奖金95607.03美元,投资金额达860200美元,发展层级8层。被告人郝某某自认通过“GPL”平台提现30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自认通过“GPL”平台提现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郝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四:被告人柴某、樊某某以投资驰园酒业名义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22日,被告人柴某成立内蒙古驰园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园酒业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2016年3月,被告人柴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向柴某推荐了线上销售模式,柴某随即授权樊某某为驰园酒业公司线上销售全权负责人。

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樊某某代表驰园酒业公司与香港微智创网络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微智创公司)签订《网站开发合同》,香港微智创公司委托深圳某公司开发驰园酒业网上会员管理系统。2016年9月27日,驰园酒业公司向香港微智创公司支付网站开发费31万元。被告人樊某某给香港微智创公司提交了网站建设的原始样稿,即要求体现排网方式、自动排网、蛇形排法、直销奖、见点奖等内容。

2016年10月,被告人柴某、樊某某相继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地设立办事处,以驰园酒业公司的名义授课,灌输传销经营模式,即:每名投资人凭自己的身份证或手机号码,可在该平台上投资1到10个点位,每个点位1500元,投资一个点位赠送价值1780元的玫香酒一箱,如果引荐一名新会员可领取500元的推广费,从所推荐客户投资的1500元里抽取,投资人投资1500元后成为会员。驰园酒业线上销售模式的结构系三角形销售模式,以几何倍增的方式向下分七层,蛇形排列、全国公排,会员初始投资后即为最低的层级,所投资的490元分成七个点分给其上不同层级,后续再吸纳了新会员,相应之前的会员层级向上排列,可获得对应每个点位70元,以此类推,当某个会员吸收到254个点位时,将取得17800元的收益并自动出局。

2017年2月,被告人樊某某将每单1500元的要求降为每单600元,不再赠送玫香酒和推荐费,而是以几何倍增的方式向下分七层,蛇形排列、全国公排。通过以上方式,被告人柴某、樊某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累计投资笔数达到8316笔,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17174804.06元。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被告人樊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例五:被告人曹某、赵某某等人以半价购车、定期返现等为名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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