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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精研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选中《直销与新零售的法商逻辑及变革思考》(2)

3、是否交易优质产品。直销企业都能够生产和销售有价值的优质产品,传销组织一般没有真正有价值的产品或者是用一些质次价高的产品假幌子。

4、是否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直销企业的直销员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其报酬来源于销售产品的收入,并拥有数量庞大的忠诚消费群体;传销人员以拉人头为目的,其报酬来源于下线的入门费,只是一种击鼓传花式的财富骗局。

 

完善直销管理条例及强化监管的新思考

在上背景下修订条例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以保护创新发展与完善治理规则均衡,回归直销机制与简化直销监管协同,发挥直销优势与严控非法直销并举。为此可以有以下探索思路,例如申请拿牌的企业必须是具备自主生产能力的“生产型”实体企业;从源头上杜绝以销售商品为名的“技人头”、“资全盘”等诈骗活动。又例如可以把直销企业视为类似上市公司的公众公司进行的严格监管,制定《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公开技露管理办法》 使其在“阳光下”经营。 

在深化改革使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更现代化的方面可考虑以下几种模式的结合:如 “形式监管”+ “实质监管”、“全面监管”+“精准监管” 、“统筹监管”、“政府监管”+“行业监管”,这些都是十分有意义的探索方向。 

道道舆情说:过去中国直销及新零售业发展更关注高效而忽略安全和可持续性。好的规则一定是建立在好的规律之上,中国直销及新零售市场的发展问题,未来不能再仅仅停留在条例本身来思考,而是要从本质上重新认识“直销”,深入到经济逻辑去思考,只有这样中国直销及新零售行业才能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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