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严打传销丨公布一批打击“人力资源双向扶贫”传销典型案例
时间:2024-05-08 11: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自2023年以来,灵武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紧紧围绕宣传、防范、清理、打击等重点环节,坚持“反复打、打反复”,线上线下一体化推进,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双重作用,坚决打击涉众型传销违法行为,排查出租房屋291户,教育遣返传销人员304人,查处传销案件79起。为进一步加强传销风险预警提示,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灵武市开展聚集型传销“清零行动” 01、河南籍许某阳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许某阳经人介绍以到宁夏灵武市打工为由,加入了以“西部大开发”为名的传销组织,并缴纳33500元的会费,且直接发展孙某刚,孙某刚又发展下线姚某琴,姚某琴自加入该传销组织直接发展下线杨某林、吕某宝,杨某林又直接发展下线钱某佛、陶某等人。 许某阳、孙某刚、姚某琴、杨某林四人通过发展下线将获得的会费进行层层分红,每月发放鸡鱼作为福利,称其寓意“机遇”,以乘飞机前往深圳佩戴“黄金标志”并领取国家发放的分红,借此引诱欺骗他人参与传销组织。 许某阳、孙某刚、姚某琴、杨某林以“西部大开发”国家发展改革红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33500元费用获得加入“西部大开发”传销组织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告人许某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孙某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姚某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杨某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3)宁0181刑初208号 02、陕西籍王某磊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年底,王某磊经其朋友焦某某(在逃)发展加入“西部大开发”传销组织。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王某磊直接发展下线武某锋、武某,间接发展下线武某立、武某永、张某莉等人,在传销体系中层级达到3级以上,发展下线人数达30人以上。王某磊、武某锋以“西部大开发”国家发展改革红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 33500元费用获得加入“西部大开发”传销组织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武某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4)宁0181刑初9号 03、吴某林、徐某梅等9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未按规定备案)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灵武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打击传销“清零行动”,执法人员对出租房屋进行清查过程中在健康小区、枣园人家、枣香苑一期、灵州花园一期、灵医新村、林秀苑B区、牡丹园小区、鑫祥花园、西湖人家小区的出租房屋内查获多名传销人员。经查,房主吴某林、徐某梅、范某勇、马某花、金某智、吴某英、王某卫、杨某娟、吴某将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居住后,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相关信息且未到公安机关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吴某林等9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04、陕西籍潘某琴参与传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当事人潘某琴受吴某诱骗,以婚恋交友为由来到灵武市,吴某通过走访老乡,逛景点、讲政策、听培训等方式向潘某琴讲解所谓的“西部大开发”项目。被洗脑后,当事人潘某琴缴纳33500元参加了“西部大开发”传销活动,为进一步获取利益,当事人潘某琴又通过网络交友的方式诱骗网友梁某轩参加了“西部大开发”传销活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