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传销罚没逾五千万后:企业以无管辖权为由起诉市场监管局(2)
时间:2024-07-09 09:2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对于管辖权问题,恒诺世佳公司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如该公司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或寿宁县市场监管局管辖,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不具有管辖权。 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两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商管辖权的前提是,两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且“发生了争议”,因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不具有管辖权,不具有与城阳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协商管辖权”的权利基础,因此该公司对城阳区市场监管局错误“让出”管辖权的行为持否定意见。 关于管辖权问题,罗田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该县群众举报后,经调查核实该辖区内人员不仅是商城App的注册登记用户,且在罗田发展了下级用户,因此该县是相关违法行为实施地毫无争议。 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答辩状》显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逐级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并立案,调查过程中,与城阳区市场监管局达成一致,由该局继续调查处理,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即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和协商管辖原则的规定。 恒诺世佳公司则认为,该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己经营的网络平台售卖自己研发、订购的商品,未将批发、售卖商品的权限委托、下放给他人。而商品买受人下载App、建立交易关系,只是客户、消费者,并非法律规定上的“经营者”,不能因有罗田籍用户就认为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具有管辖权。 6月6日,记者获悉,恒诺世佳公司与罗田县市场监管局、罗田县政府行政诉讼一案原定于6月5日开庭,但因恒诺世佳公司申请法院调取新的证据,法院临时调整为庭前会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