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宝失信一:违反直销退换货规定 经销商胜诉后,益宝拒不退款
时间:2024-08-03 11:5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直报网北京1月30日讯】(直面商业)孔子曾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意在强调“守信”对于做人和干事业的重要性。而孔子第73代嫡孙孔庆保创立的山东益宝公司却失信于代理商、失信于银行,益宝何以至此? “认了吧,赢了官司不仅没拿到钱,还搭进去6000多元的律师费,实在是拿山东益宝没办法了。”在电话那头,76岁的王大娘无奈地说。 王大娘家住山东青岛,2017年底,在自己妹妹的介绍下了解到山东益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山东益宝”)是一家拥有直销经营许可证的直销企业,经过深入了解,王大娘用自己的所有积蓄6万元钱在山东益宝公司的网站“报了3单”,购买该公司的保健品。 不成想,王大娘的钱投进去之后,不仅没有得到收益,甚至连预定的产品都没有发货。无奈之下,王大娘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2022年年初,王大娘与其他几位维权经销商共同求助于律师,决定以法律手段要回自己的钱。2022年8月17日上午9点,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年1月中旬公布的民事判决书可知,2022年9月16日,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山东益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10日内返还王大娘的购物款。 但经“直面商业”与当事人确认,时至今日,山东益宝公司仍然没有履行法律判决,维权经销商没有收到益宝公司应退还的购物款。其中有何隐情? 诉讼细节 益宝公司官网的退换货管理制度 2022年6月6日,王大娘在山东益宝公司所属的订货网站购买了益宝公司网站的保健品,6月8日收到货物,随后王大娘根据益宝公司在其《退换货管理制度》中承诺:“消费者及直销员自购买益宝公司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办理退换货”,再根据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即表示要退货退款,并将该货物原封不动邮寄退回给益宝公司,而且益宝公司已签收。但益宝公司拖延退款,王大娘认为山东益宝公司违反了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及退货承诺,益宝公司拒绝退货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是根据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益宝公司辩称本案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而且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非善意。原因是消费者在2022年6月6日通过订货网站购买了益宝公司网站的保健品,2022年6月8日收到货物后进行的退货,但是民事起诉状中显示,提起本案诉讼的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再结合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来看,都是在2022年6月15日提起该案诉讼,明显带有预谋及恶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该案原告通过网络订购益宝公司产品并支付了价款,益宝公司向其交付相应货物,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益宝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的退换货制度,公布了退换货适用的条件,从内容上看,赋予了产品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解除权,以及可以解除买卖合同的一种事由。消费者根据该制度在时限内将收到的产品原样退回益宝公司,以自身行为表明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益宝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收到了案涉产品,案涉合同自即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益宝公司理应返还消费者支付的货物价款。关于益宝公司提出本案退货带有预谋并非善意的抗辩意见,其公司的退换货制度并未限定退货人的主观意识,其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益宝公司返还货款是否已超诉讼时效的问题,益宝公司收到货物的时间是2022年6月10日,返还货款的时间应在收货时间之后,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显然未超出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判决山东益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应在规定日期内返还原告购物款。但据“直面商业”了解,山东益宝至今没有返还购物款。另外一位维权者表示,现在官司已经打到了二审,请律师的费用已经花了1万元,这对于已经丧失收入来源的老年人来说,是一笔很大的开支。维权者对打这场官司的积极性已经消散,“感觉法律都不能拿益宝怎么样,钱让律师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