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每一个直销人!最高法权威解读“传销罪”6大常见问题
时间:2024-12-02 21: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道道网讯 近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来自法答网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精选答问,列举了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提出的6大问题,即: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如何认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如何认定“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时间节点和参加者身份?虚列层级是否计入传销犯罪的层级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骗取财物”是否与诈骗犯罪规定的“诈骗财物”一致,是否包含了“下线认识到被骗”的要求?虚设下线的传销金额是否计入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人员可否作为“被害人”参加诉讼?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相关专家进行了权威的答疑和详细的阐述。 问题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如何认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咨询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 唐 瑶;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牛克乾) 答疑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界定,并无“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限制,刑法在《禁止传销条例》的基础上对传销行为作了入罪限制。 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把握,一般可理解为“传销组织未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价格严重偏离实际成本”。应重点审查“是否不提供商品、服务退货退款政策”“是否要求参加者购买并囤积明显超出其可在合理时间内消费的大量商品、服务”“是否禁止参加者退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具有普遍流通性”等情形,并基于上述事实基础作综合判断。若提供的所谓“商品、服务”仅仅是传销的“道具商品”,则可判断涉案经济组织实际上并无合法的经营活动,属“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问题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部分传销组织是免费注册会员并加入的,加入后再要求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如何认定“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时间节点和参加者身份? (咨询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金吕钢;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高洪江) 答疑意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对“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判断。特别是在网络传销犯罪中,从形式上看,简单填写资料便可注册成为会员,不仅无需缴纳费用,甚至还能获得一定经济奖励,但这只是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手段,后续“购买商品、服务”的行为才会让参加者真正“获得加入资格”,此时,应当认定该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加入资格”的构成要件。 对于其中仅注册会员,未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因该“注册会员”并未实际参加到传销组织的传销行为中,实质上并未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不应计入传销组织发展的成员人数中。 问题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有的组织者、领导者虚列层级,该“层级”是否计入传销犯罪的层级中? (咨询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 古丽洁米莱·赛皮丁;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黄明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