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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肤兰是正规产品吗?微商水肤兰旗下产品可防癌?此前因深陷传销遭账户冻结
中国网财经4月9日讯(记者 常实 段思琦) 自“百日行动”之后,国内保健品市场发展日趋规范,但仍有部分商家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近日,中国网财经记者就发现水肤兰(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肤兰”)沈阳分公司运营的公众号宣传存在“阻断乳腺癌血管形成,切断乳腺癌细胞的营养供应渠道,预防乳腺疾病的发生。”等宣传用语。
产品可防癌抑癌?
中国网财经记者近日发现,微信名为“水肤兰”的微信公众号由“水肤兰(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背书,据天眼查显示,水肤兰(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是张丽娜。
水芙兰公众号账号主体为水芙兰沈阳分公司
3月25日至今,上述微信公众号连续发布11篇宣传“硒”的各种功效的文章,内容例如:重金属“排毒”、防癌抑癌、阻断乳腺癌血管形成、预防乳腺疾病、减少心梗、脑梗、中风、脑溢血的发生,预防心肌受损,促进钙吸收、保护大脑神经元等功能。而且,在每篇文章中都有宣传“水芙兰(有机硒)食用菌粉固体饮料”产品3980元/盒等内容。
水肤兰微信公众号截图
此外,该公众号以著名青年女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病逝为例,宣传水芙兰(有机硒)食用多菌固体饮料有“阻断乳腺癌血管形成,切断乳腺癌细胞的营养供应渠道,预防乳腺疾病的发生。”等功效。
记者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以及进口保健食品备案中无法查询到该产品报备信息。
而其官方宣传的另一款“水肤兰纳米银凝胶”产品,记者在检索时发现,马鞍山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黄存对该产品表示,并没有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局批准,它可能属于消毒产品,不是药品的范畴。美容院为了宣传,常常有夸大产品功效的行为建议患者还是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痛经可以在月经前进行艾灸或者针刺,也可以进行中药综合调理。
马鞍山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黄存对水肤兰产品的回答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了水芙兰相关工作人员,其表示“产品宣传方面我们一直很注意,不存在夸大、虚假宣传。公众号的维护这块我不太清楚,之前你们说过以后,我们给过他们提示,都已反馈。如果还有问题的话,后面都会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8月,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水芙兰一特许经营店在销售两款产品,一款是“水芙兰邦伊清舒纳米银抗菌凝胶”,另一款是“水芙兰邦列威康纳米银抗菌凝胶”。上述产品的卫生许可号均为“(吉)卫消证字(2015)第0007号”,不属于药品,但当事人在店铺门口的展架宣传页、店内的名片和印有“好转反应…”字样的宣传单上宣传“水肤兰”产品的疾病治疗功能。同时利用微信朋友圈转发水肤兰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微信好友发布的带有“产品功效”等字样的图文信息以及“水肤兰”产品使用后的康复数据、客户使用反馈情况等图文信息,且上述图文信息均未经过验证。另外,当事人店铺内有一台水肤兰3D-CELL非线性健康监测仪,可以检查出乳腺癌和宫颈癌发作的前期征兆,但当事人店铺门口右侧的展架宣传页上写有“中国妇联推荐协助国家妇联免费两癌筛查”等字样,宣传内容与实际使用功能不符。因此,该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曾因涉嫌传销遭账户冻结
水芙兰除涉嫌虚假宣传外,还曾因涉嫌传销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
2018年7月13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行政裁定书显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于2018年5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水肤兰(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资金予以冻结的决定》(江津工商行强字〔2018〕1号)中被执行人水肤兰涉嫌传销的资金41798800元予以冻结。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在上述裁定书中称,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水芙兰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从2017年2月份起实施“水肤兰金三角蝗虫计划”。法院认为水芙兰涉嫌的传销资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准予冻结水芙兰在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到资金。该笔资金后期被批准予以解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曾通报过“水肤兰金三角战略-蝗虫计划”事件。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发布《“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重庆市江津区查处利用“水芙兰”产品组织策划传销案便列入其中。
案例中提及:当事人利用水肤兰品牌卫生消毒产品、日用品等,通过网络建立了“水肤兰金三角战略-蝗虫计划”会员系统网站,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水肤兰”商品的形式,缴纳1万、2万、4万和8万元不等的费用,相应成为“水肤兰金三角蝗虫计划”银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会员,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要求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会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和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层碰奖、见点奖、市场组织奖、市场培育奖、复消奖、福利奖等报酬。该案共发展会员7993人,涉及17个省市,涉案资金2.07亿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2858.28万元,罚款17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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