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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晒、美白、祛斑、防脱……这些功效不能再随便说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来了!

2020-09-22 15:06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道道网讯 9月1日,化妆品检定所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下称“指导原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9月17日。


根据该指导原则,不仅明确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中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责任主体,还规定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原则,对功效评价范围作了界定,明确功效评价豁免的范围,比如消费者可通过感官识别的,或产品通过物理作用发生效果且在标签中明示的,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称评价资料。对评价机构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规定了,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和新功效应委托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机构评价和方法去验证。另外该指导原则对于功效宣称评价方法也给了指导意见,尤其是祛斑美白这些容易出问题的功效宣称,要参考防晒化妆品管理经验,对祛斑美白功效评价交叉参照提出原则性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附件1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 为指导化妆品行业科学、规范地开展功效宣称评价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妆品产品的功效宣称评价工作。

第三条 (责任主体)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责任主体,对其提供的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评价结论的科学性负责。

第四条 (总体原则)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是对化妆品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的功效宣称进行科学测试和合理分析,做出相应评价结论。

第五条 (功效评价范围)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可通过人体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等研究结果,结合文献资料对产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评价原则见附表1。

第六条 (功效评价的豁免) 能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毛发造型、发色护理、脱毛、除臭、辅助剃须剃毛;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且在标签上明确为物理作用的,如物理遮盖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物理拔除方式去黑头,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称评价资料。

第七条 (新功效评价要求) 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根据功效宣称情况,选择相适应的方法开展评价,并依照注册管理要求提交功效宣称评价资料。新功效能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或通过物理作用发生效果并在标签中明示的,可豁免提交功效评价资料。

第八条 (评价方法选择)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应结合产品分类,科学、合理的选择评价方法。可选用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方法,权威组织或技术机构及行业协会指南、专业学术杂志公开发表方法等,也可使用经验证的实验室自拟方法,但需在评价报告中提供自拟方法的完整文本。同一功效宣称有多种可选择的评价方法时,应优先选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中的方法。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功效宣称评价选择《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外的方法时,需进行方法验证。

第九条 (评价机构选择)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可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行开展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承担。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和新功效应委托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机构评价和方法验证。

第十条 (评价机构要求)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客观、诚信的原则,规范地开展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出具功效宣称评价报告。报告结果应准确、可靠,原始记录应当真实、规范、完整、可追溯,并按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要求) 评价方法应科学、合理、清晰、详细、可操作,并能满足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目的。

第十二条 (人体试验基本原则) 人体试验应遵守伦理学原则,试验前应完成产品安全性评价,保证产品使用安全。试验前受试者应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采取必要的医学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受试者的权益。试验方法应提供受试者选取原则并符合统计要求。通过人体试验评价的化妆品可以在产品标签上宣称该功效“已经过评价验证”。指导原则见附件1。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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