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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集品传销骨干发展下线11.6万名 检方认定犯罪轻微不予起诉
10月16日,宁夏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杨某荣、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鹰鉴在相关决定书上看到,杨某荣、于某某二人依托“云集品TPS”平台,通过口口相传及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发送平台信息等方式进行宣传,分别积极发展下线人员11.6万名和9万余名。
经依法审查查明: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集品公司)通过运营TPS电商网站平台,以“共享经济”、“跨境电商”为名设立奖励制度,掩饰返利真实来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利用12种复杂的奖励机制构建金字塔型会员体系。
2015年11月26日,杨某荣经李某华(另案处理)介绍,注册成为云集品公司会员,并发展于某及王某、魏某风等人作为下线。在此过程中,杨某荣依托“云集品TPS”平台,通过口口相传及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发送平台信息等方式进行宣传,积极发展下线人员。
2016年3月21日,于某某经杨某某介绍注册成为云集品公司会员,并发展周某某、孙某某等人作为下线。在此过程中,于某某依托“云集品TPS”平台,通过口口相传及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发送平台信息等方式进行宣传,积极发展下线人员。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荣下线层数25层,下线会员数116353名,直推会员数14名,2019年3月25日前提现金额为38280美元,折合人民币257907.7元;于某某下线层数24层,下线会员数91644名,直推会员6个,2019年3月25日前提现金额为44837美元,折合人民币302084.8元。
2019年4月25日,杨某荣退还违法所得30万元;同年4月25日至2020年10月15日,于某某共退还违法所得300084.8元。
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荣、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减轻、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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