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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存希涉嫌传销资金流入青松股份子公司 账户遭冻结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6份行政裁定书显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涉嫌传销,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冻结其相关银行的涉案资金账户。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明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鄞州支行、中国银行宁波市鄞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3个账号(后2个账号现已解除冻结)。同时,相关公司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科技支行开设的账户也因此被裁定冻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0402行审125号)显示,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日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资金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行为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涉嫌传销资金,决定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在相关银行的涉案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法院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涉案资金账户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明州支行的账号33×××41准予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0402行审126号)显示,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行为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涉嫌传销资金,决定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在相关银行的涉案资金账户予以冻结。法院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鄞州支行开设的账号33×××85准予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0402行审127号)显示,经审查,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行为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涉嫌传销资金,决定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在相关银行的涉案资金账户予以冻结。法院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宁波市鄞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37×××22准予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不过,上述3份行政裁定所冻结的3个账号已有2个被解除冻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0402行审126-1号)显示,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资金的银行账户一案,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豫0402行审126号行政裁定,对涉案账户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鄞州支行开设的账号33×××85准予冻结。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8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法院经审查认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鄞州支行开设的账号33×××85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0402行审127-1号)显示,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资金的银行账户一案,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豫0402行审127号行政裁定,对涉案账户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宁波市鄞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37×××22准予冻结。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8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法院经审查认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宁波市鄞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37×××22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此外,相关公司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也牵涉其中。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0402行审121号)显示,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资金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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