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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今起这些市场监管处罚程序有改变

2021-07-23 12:02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道道网讯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对2号令的暂行规定做了进一步修订,从2021年7月15日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就要实施了,以下这些规定的改变,事关全体执法人员,条条都重要,赶快学起来!



01

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条件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02

规定了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


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03

扩大了协助调查函的使用范围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其使用范围由原来仅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扩大到了有关机关。


04

审核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


新规定第五十条,将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这类案件包括:“(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同时说明,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对法制审核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了除上述规定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案件审核。


05

延长了陈述、申辩权的行使期限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将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由之前的三个工作日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06

重新定义了“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不再以当事人违法事实为前提,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将“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不予行政处罚”,使之与《行政处罚法》表述相一致。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要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反推,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则不需要制发告知书。

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07

重新划定了集体讨论的范围


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这类案件也正是前面所提到的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包括:“(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其余案件不再需要集体讨论。


08

新增两项情形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新增加了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


09

新增突发事件应急要求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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